杭州市和苑幼儿园章程

(2021 年 6 月 18 日经第二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1年6月18日经园务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通过,经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年12月23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杭州市和苑幼儿园,英文表述为Hang Zhou He Yuan kindergarde ;住所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竞舟北路118号,邮政编码为310005;官方网址为https://www.hzgsedu.cn/site/hzshyyey/index.htm,注册域名为 www.hzgsedu.cn/site/hzshyyey/index.htm。

第三条 本园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本园为公办全日制省二级幼儿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 3-6 周岁的幼儿。本园办园规模为 6 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188人。

第五条 办园理念:我园秉承尊重天性,释放童真的理念,以“阳光生态,和美家园”为办园宗旨。在集团“童画童语”课程背景引领下,以培养“审美、乐言、善思”的儿童为核心,以 “解童心、品童趣、享童年”为线索,通过阳光生活、快乐游戏等系列活动来一起守护童真,共筑童梦。

办园目标:我们注重学前儿童的核心发展素养,关注“适应”、鼓励“对话”、强调“多元”。让孩子们的笑声更加响亮,让孩子们的思维更为奇妙。

第六条 幼儿培养目标为:贯彻《指南》,以“关注幼儿全面、和谐、个性、幸福的发展”为取向,培育具有审美情趣,鼓励创意;善于思考,享受表达;热爱党,热爱祖国;性情健康,富有个性的幼儿,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培养完整儿童。

教师发展目标为:幼儿园倡导“像关注孩子一样关注教师”。 “对话”理念的根植不仅给与教师成长上的提升,也给教师带来极大挑战性,更让教师与幼儿、教师与教师对话与碰撞之后发现

“惊喜”而带来愉悦,让教师深切体验到了“教师即研究者”的专业性与创造性,进而也让教师在对话中成长,成为妙意教师。第七条 文化精神:幼儿园坚持做有故事的教育,这些故事

既蕴涵在孩子们的“画”中,也夹藏在孩子们的“话”中。我们倡导以幼儿为本位,关于儿童的一百种语言,在“对话教育”的理念下,以孩子的多元表征为媒介,与大师“亲密互动”。

办园特色:本园以培养“审美、乐言、善思”的儿童为核心,以“解童心、品童趣、享童年”为办园的理想追求,打造“童画童语”文化品牌,构建具有“七彩申花”孩子心中的童心世界。

第八条 本园以“成长、欢乐、未来、希望”为关键词,设计幼儿园的园标。

园标元素是“‘和’、人形、笑脸、花朵”;寓意是:一个小朋友造型,清新的绿色充满朝气,他正在迎风遥望对未来的憧憬。整体的“和”字造型包围在花朵里面,寓意小朋友在幼儿园里花儿般的生活,也说明幼儿园和畅的环境。

第二章 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幼儿第九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适龄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第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

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规范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并及时做好登记;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

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尊重幼儿的财产权。

(五)其他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本园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杭州市申花实验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幼儿园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领导幼儿园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保证正确办学方向,推动幼儿园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教科室、工会、团支部和后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园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

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杭州市申花实验幼儿园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本园依法公开财务情况。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明确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本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园接受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和举办者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

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落实课程班本化实施,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三十三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四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五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七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

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九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并向家长公示,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 2 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

1 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一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关注幼儿心理健康。

第四十二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五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第四十七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议、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四十九条 本园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一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11.2 万元。本园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

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园重视美工坊、建构室、绘本馆等专用教室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与杭州市申花实验幼儿园共同设立中共杭州市申花实验幼儿园党支部,隶属于中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委员会。

第六十条 幼儿园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场地。支持党员开展线上、线下党组织生活。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支持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园务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行政领导班子中的非党员成员参加。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工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幼儿园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通过,并经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

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