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桃源中学章程

2023年12月29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2024年1月2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24年1月5日经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4年1月10日起生效。

序 言

杭州市桃源中学于1999年创办,2019年3月由杭州北苑实验中学领办;2021年7月与杭州北苑实验中学组成杭州北苑教育集团,实行一体化管理,统一调配干部和教师。

学校依据本章程自主管理,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教育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桃源中学,住所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夏莲路181号,邮政编码310022。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辖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学区内小学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36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62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秉承“尚善致远”的办学理念,形成学校发展目标、师生发展目标,形成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把学校打造成教师体验幸福生活和实现人生价值的平台,学生享受快乐学习和创造美好未来的舞台。

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按国家要求和社会需求培养学生,保证教育质量,为造就适应未来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提供基础教育。

第六条 学校始终围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办学宗旨,打造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把桃源中学打造成为具有“江南文韵,浙江知名”的现代化初中。

学校在各项工作中渗透、指导和落实“尚善致远”的办学理念,创设一体化(国家、地方、学校)的“源远”课程体系,倡导“求知、探索、自律、进取”的学风,致力于培养学生有能力适应并生存于不断发展的社会,爱自己,勤于学习;爱他人,乐于合作;爱集体,勇于担当并有追求卓越之心。

第七条 学校尊重每一位师生的个性特长,发挥每一位师生的智慧才能,使师生在学校学习中相互促进、持续发展。

学生培养目标为成为厚德敏行的担当者,博学睿思的学习者,求真尽美的合作者和至善致远的超越者。

教师发展目标为成为“敬业、合作、爱生、乐教”的教育者。

第八条 学校以“桃李满天下,源远自流长”为文化精神,追求求真务实的教育教学工作态度,关注每一位学生,也关注每一位教师,营造师生共学习、同发展,共促进、同幸福的氛围,使桃源中学成为师生学习的乐园。

第九条 学校标识构图取“源”字古篆书变体加盛开的花型为底纹设计,寓意“桃源”。

桃:寓意桃李满天下,更有桃花一般高洁自守的品行;源:意指源头、源泉、来源。二者相融意为:桃李天下之源泉。字体左边是水川,所谓:“上善若水,水润万物远而长,水利万物而不争”,体现学校教书育人的本质。字体右边隐含了学生带着学士帽的形象,寓意师生们坚守水的品格,弘扬水的精神,迸发水的力量,敞开水的胸怀,展现桃源人勇立潮头、奔竞不息的奋进之曲。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等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主要职能为:

办公室:在校长室领导下,综合协调学校事务。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学校工作计划、事业规划、工作总结、重要报告和学校发文的审阅;负责学校重要会务、活动及重要事项的安排和督查工作;负责文秘、宣传、信访、保密、文书档案及学校的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全校教职工的人事调配、定编设岗、岗位聘任、劳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考核奖惩等具体办理工作;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学校的对外交流工作等。

教导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编排课程表和调配课任教师工作;负责建立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各项考试、竞赛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负责做好招生和编班工作,组织好学生毕业、升学报考工作;负责做好各种教育教学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公开教学活动;负责做好各种资料的订购、发放工作;负责督促教研组长开展教研活动;负责教辅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学生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负责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学校德育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的落实;负责组织班主任的落实、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年级组长做好年级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品德行为考核和各类先进的评选工作,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测评,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负责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负责做好学生的科技、体育、卫生、艺术、劳动教育等工作。

总务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校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学校经费的预算、年终决算工作;负责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负责教学物资采购、供应、保管和维护工作;负责学校的基建维修工作;负责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等工作;负责对门卫和校内保卫人员的管理;负责学校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的值班、保卫和巡逻的工作安排和抽查;负责对学校安全、消防设备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学校各种设施,消除隐患,确保校产校舍和人身安全。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凡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档案室和校史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维权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校内权益救济制度、校内申诉制度、争议调解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实行全员德育,设学生处、年级组、班主任三级德育管理,建立党支委员会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等,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每年假期组织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多途径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团委根据上级团委和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做好团干部的培训和督促检查工作,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办好团校,认真上好团课;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参加政治学习,培养学生干部,组建和管理学生会,建立学校学生志愿者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班级管理以班主任为核心,对班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基础道德、个性心理的教育和培养;抓好班级风气,建设有特色的班级文化和班级环境;指导班干部进行团队管理,提高学生自治管理能力;指导学生养成卫生习惯,做好班级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依靠学生处、团委、音体美教研组等部门,重点抓好规范社团资格审查、章程审定、活动考核、年终评比等工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优化完善地方课程,规范开发校本课程。立足学校办学目标与特色,构建“五育并举”的学校课程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学校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研制学校课程实施方案,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全国通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规定开设全部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严格实行按表上课,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和保证在学校体锻时间,严格控制学生作业总量和学业检测次数,并加强学生用书管理和教材教辅资料使用管理。学校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跟踪摸底,实行学校困难学生帮教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课程实施的主要途径,学校课程质量取决于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学校要求教师贯彻“双减”精神,课堂教学管理应做到授课清晰、教学方式多样化、任务导向明确、引导学生投入学习过程,并能以符合学生实际学业水平的教学难度进行确保大多数学生学习的成功习得,且能用鼓励多元的评价手段来促成课堂师生的和谐氛围。教师能够有效预见和处理课堂中学生出现的各类状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律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体育大课间活动、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加强学生和教师团体的心理辅导,促进师生心理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五育并举,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学校每学期开展艺术、科技、劳动等教育活动;结合学校社团、市区艺术节、市区科技节、劳动实践,开展系列化专题活动;持续加大艺术、科技、劳动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和师资培养。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融媒体信息中心,负责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做好电视、广播、网络等校园信息系统的更新与维护;负责学生学业成绩的信息跟踪和技术性分析,向校长室提供数据,从而实现教育教学信息化,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学校倡导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落实资助政策提供助学金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造成损坏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使用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公众号专栏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所在区域内发挥自身优势和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半山街道办事处、半山云锦社区、半山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它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依照民主程序进行规章制度的立、改、废。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