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经第七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3年12月29日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经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4年1月10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江心岛小学;北校区住所地址为杭州市古河巷72号,邮政编码为310005;南校区住所地址为杭州市叶青兜路73号,邮政编码为310005。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区内招生,招生对象为本学区适龄儿童。学校设计规模为六个年级3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000人。

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打造“慧心文化”,用智慧启迪心灵,意指开心(悦学生)、开启(智教师)、开明(勤家长),全方位协同育人的学校开放式办学文化。

第六条 办学目标:办学生慧悦、教师慧智、家长满意的现代化优质学校。

第七条 育人目标:培养“乐于交往、善于学习、自主自信”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慧·悦少年。

第八条

(一)学校校训:向善向美 唯实拓新

(二)学校校风:求真求趣 求慧求新

(三)学校教风:敬业勤业 精业创业

(四)学校学风:勤学乐学 善学博学

第九条

(一)学校校徽:心岛“心印”

(二)学校校歌:江心岛之歌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要求,定期制订发展规划,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 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副校长校区负责制为核心的线块结合一体化管理。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学处、德育处和总务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提出有关学校管理、师生发展和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意见和建议,提交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审议;宣传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先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备课组接受教研组的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生为本、以师为导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校外第二课堂活动推进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促进课内与课外的融合、教育与教学的融合,将课本知识与学生的日常生活、城市的人文历史、社会的实践活动有机融合,使学生拥有更广阔、适应身心成长的发展空间。积极主动、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学校重视学生的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教育,让学生通过实践,增强探究和创新意识,学习科学研究的方法,发展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每学年设立综合实践活动周,通过劳动、实践、信息技术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使学生掌握一定的高新科技知识,具有科技意识和创新精神。

学校少先队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带领下,开展各项活动,形成以团带队的结构。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团员青年开展“代理家长”志愿者活动,为学习、生活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各方面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以校训内化来熏陶广大师生,促进良好校风形成;以校园文化为载体,推广传统文化精义的学习,促进学生高尚人格培养;利用班徽、班级愿景等制定,积极创建班级有形文化,认真打造班级精神文化。

坚持依法治校,落实学生行为礼仪常规,强化常规纪律,加强对班级的考核和工作评定,及时鼓励表扬、纠偏矫枉。及时发现、表彰学生群体中的优秀榜样,宣传优秀事迹,积极弘扬优良传统。纳学生个体于班集体、年级集体之中,大力弘扬为集体争光的风气。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实施适性教育。

(一)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由教学副校长分管,教学处主任、教学处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管理。全体教师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开展教学工作。

(二)学校重视教研组、备课组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备课组的作用,注意发挥课堂内外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教育,鼓励学生主动发展,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三)学校重视教学研究,积极引导教师强化自我发展意识,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遵循教学规律进行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

(四)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关注随班就读学生的成长,注重学困生转化,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按照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要求,学校通过多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不公布学生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六)严格控制、规范学生教辅资料订购,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书籍、报刊、试题、练习题等各种名目的学习辅助材料。

(七)实施校本课程,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整合课程资源,统筹安排各学科各学段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八条 学校课堂教学时间为35-40分钟。

(一)学校成立“课堂诊断调研小组”。小组成员不定期对学校部分教师推门听课,在听课中检查教师的二次备课是否与课堂教学一致性,并指导青年教师。

(二)学校建立邀请听课制。提倡骨干教师开放课堂,让课堂教学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个体自我奋斗走向群体合作互动,骨干教师自主决定邀请课的时间、内容,自主邀请听课的教师。

(三)学校定期开展作业设计及批改的检查,要求教师精选课后作业内容,做到数量适当、难易适度,保证学生的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两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站,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资源教室、卫星班、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一)心理辅导站直属校长管理,定期为本校学生服务,接纳并协助每一位学生的倾诉和求助。

(二)心理辅导站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协调校内外可利用资源,以达到有限资源的最佳利用。

(三)心理辅导站定期对学生中出现的较多问题进行讨论、协商,并不定期请心理专家做讲座、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校园为立足点,以学生、教师为主体,以课外活动为主要方式,以文化的多学科、多领域广泛交流及特有的生活交往为基本形态,每年举办一届校园节日活动,如艺术文化节、体育节、科技节,将美育、体育和科学精神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科学态度,不断提高学生审美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数字化管理,无纸化办公”核心思想,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信息化、数字化的建设和应用,提升师生管理水平。构建万兆级校园网络,提供有保障信息技术应用的软硬件的设施设备环境。利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之江汇教育广场等平台,搜集、整合与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类教学资源库。提升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养学生信息素养,提高教育教学成效。建成技术先进,覆盖全面,应用深入,高效稳定、安全可靠的数字校园。

校长担任学校首席信息官(CIO),引领推进教育信息化(数字化改革)工作,下设信息中心(教育技术中心),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实现管理效率的提高,助力学校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建立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科研课题管理网络,树立“工作即科研,科研即工作”的科研管理理念。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于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午餐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发挥少代会作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53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室、图书馆、实验室、美术室、音乐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代言人队伍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代言人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校长室及德育处办好家长学校,制定学年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朝晖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交警大队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芬兰等境外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