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章 学生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加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加快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实现“让儿童个性化发展”的教育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及《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杭州市文澜实验学校, 英文表述为 Hangzhou Wenlan Experimental School;学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风景街 222 号,邮政编码为310015。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拱墅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范围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 72 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遵循“让每个儿童都全面而个性化发展”的光谱教育理念,本着“尊重差异、赏识个体、因材施教、多元发展”的十六字方针,为学生创造全面而个性化发展的成长环境。

第六条 坚持办学理念,确立学校的发展目标:

(一)校园文化目标:建设生动和谐,符合“儿童视角”的校园文化,在师生及家长中形成尊重差异、赏识个体的价值认同。

(二)学校课程目标:不断优化学校课程,构建适合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课程体系。

(三)学生评价目标:实施具有激励性、个性化的学生评价。

第七条 学校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追求卓越的教育;以教师的发展为本,追求卓越的管理。

学生培养目标: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成为知书达礼、学会学习、

开放包容、热爱生活的学生。

教师发展目标:每位教师都能成为具有高尚师德和专业精神、精湛教育教学技能、较强课程开发能力的“四有”型教师。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学贵心悟、知行合一。校风是:志存高远、追求卓越。教风是:有教无类、授人以渔。学风是:敏而好学、善思笃行。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 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为学校决策机构,党组织书记召集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学校的各项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召集行政会议,部署党组织班子会议的各项决定,各部门对校长负责。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德育工作、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智慧教育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德育为先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 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课程规划实施及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办学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员工和管理干部进行聘任、调配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员工和管理干部进行奖惩。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学校工会组织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共青团、少年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课程研发中心、行政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和智慧教育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教师发展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每学期应根据学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记载、考核各科教师的工作;对全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教师发展中心也是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师培训的职能部门。要管理并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组织校本培训及其他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地培训教师。

(二)学生发展中心是学校落实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中心要制定计划,指导名班主任工作室、少先队大队部、心理辅导站、个别化教育中心、家庭教育指导站、年级组以及班主任开展德育工作。

(三)课程研发中心是学校负责制定课程规划并组织实施、督查并评价的职能部门。中心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组织教师进行课程开发、课程培训、课程展示。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时代发展不断完善课程规划,优化校本课程。

(四)行政管理中心是负责学校日常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包括针对教师日常工作的考勤考核,期末评优评先,人事管理及职评工作,教师交流、招聘、入编等系列工作, 负责统计上报年报数据、薪资调整以及外事接待工作。

(五)后勤服务中心对校产和办学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和配置。负责财务、食堂、安全保卫、卫生整治、环境布置、固定资产管理和综合治理等工作,做到计划性、合理性、科学性。努力为师生服务,保障教育教学正常开展。

(六)智慧教育中心负责智慧校园建设,重点是智慧管理、智慧教学、智慧评价以及智慧家校沟通平台的建设,不断创新智慧校园建设项目,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师生负担。还要根据时代发展做好教师的信息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线上教学和远程教学水平。负责学校智慧大脑、网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的日常维护,信息技术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 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疾病防治预案,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

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

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教研活动均列入教师课表,语、数学科按年级组织活动或进行大组活动,其他学科

均分科进行活动。活动内容主要是研究教学实际,重点放在备课、上课两个环节上,加强一定的专题性研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加强进修提高, 以充分发挥教研组在教、研、训一体的基地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促进“儿童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的德育管理,围绕培养目

标开展:

(一)以文明礼仪教育为德育基础,培养有教养的孩子;

(二)以开放的实践体验为渠道,在实践中培养责任意识;

(三)将学生心理辅导纳入德育范畴,培养热爱生活,身心和谐的阳光少年。 第二十三条 每班设正、副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

各科任课教师加强联系,并定期进行家访,协调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期末根据学生表现写出操行评语,评语要以激励性为主。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要为每个学生设立服务岗,让学生人人有参与活动的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利用课余时间开设各类学生社团,聘请在职教师和兼职教师担任社团辅导老师。辅导教师以适当形式评价学生社团学习效果,激

发学习兴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开设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采用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材,按照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挥课程的整体功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获得全面发展。

在保证提高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前提下,加强培养兴趣,发展个性。

第二十六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差异,提倡“开放”的课堂教学,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在学习目标、学习方式、作业布置等方面有分层要求。既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更要进行学习拓展,激发学习兴趣。

(一)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二)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条例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六小时,不利用课余或假日为学生集体补课,按照学校制订的各学科教学指南,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辅导、考核各教学环节的管理,组织好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活动。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不随意使用各类学习辅导材料。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减负” 的规定。

(四)不以学科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不公布学生考试名次。改革考试制度, 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次数,期末考试科目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学科教师都要对学生进行平时成绩、学习表现记载。考试内容着重于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一二年级实行无纸化测评。考试体现分层教育的思想,实行免试和补考制度,让每个学生都体

验成功。

(五)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以合作学习的方式培养学生自主探究能力,在课堂教学中实行“光谱星评价”方式对学生进行激励性的即时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各项体育卫生活动,认真上好体育、美术、音乐课。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努力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每年举办春季田径运动会、亲子趣味运动会、冬季三跳比赛、棋类比赛及各项球类比赛,举办科技节、艺术节。不断研究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抓好综合实践活动。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学校设立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校本课程,对学生开展团体、小组和个别心理辅导。学校建立个别化教育中心,在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对少数有特殊需求的孩子进行个别化教育。学校保护特殊孩子的隐私,教育其他孩子不得歧视特殊儿童,应当尊重、关爱、帮助特殊儿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科研管理要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服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学校科研室是教育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教师参加科研工作实施三级管理,将备课组、教研组作为科研的基地实施项目化管理,科研室做好基础管理和评价工作。

学校建立科研的网络平台,打造教师个人网络空间,为教师的科研多样化服务。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方法》,按照拱墅区教育局关于适龄儿童入学的招生程序和规定,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助学券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少代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少先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举办师德标兵评比,评比过程鼓励学生推荐评价教师。在班级管理中建立健全学生机会均等、民主参与的机制,培养小公民意识。

第四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冷落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违规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违纪学生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四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绩效和廉洁从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培训、管理服务、课程开发等方面表现优异、

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5 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和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

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实现全程育人、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鼓励家长志愿者参与指导学生课外活动。

学校建立礼学、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

职责,配合做好品德教育、行为习惯教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开办家长学校。制定各年级家长学校的学习目标,新学年开始前,

进行家长学校的授课。不断研究家长授课形式,开发授课内容,探索线上自主学习。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

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智慧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属地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积极参与东西部教育扶贫工程,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审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