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启正中学章程
(2024年2月2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理事会通过,经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备案,自2024年3月20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杭州启正中学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杭州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捐资、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全日制教育(初中段)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全日制初中学历教育。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为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合格的现代化人才奠定基础;同小学教育、高中教育相衔接,在小学教育的基础上,通过本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健康、主动的发展,为学生升入高中继续接受教育奠定基础。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单位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孩儿巷52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八条 学校校训:启智正德。
第九条 学校办学特色:轻负优质。
第十条 学校办学理念:争做四有教师(有气度、有深度、有风度、有温度),培育四会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活、学会感恩)。
第十一条 学校校歌:《相聚在启正的校园里》
第十二条 学校校标:学校校标是由“启智正德”的美术字组成的印章图案,印章艺术凝聚着中华民族的审美经验,体现了民族素质和文化精神风貌,显示了中国艺术的特有魅力,印章作为一种诚信的标志,希望学生能将校训铭记在心。“启智正德”,启智者,启迪智慧,意即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探究;正德者,端正德行,意即让学生匡扶正义,堂堂正正做人。
第十三条 学校发展目标:杭州领军、浙江知名、中国一流的书院式百年名校。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杭州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向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报请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2)组织成立首届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理事和监事;
(3)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4)拟定学校办学章程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5)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6)学校终止后,依法组织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7)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8)负责学校运营和一切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伍佰万元;捐资者:杭州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额:伍佰万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1)招生对象:小学毕业生;招生区域:杭州市拱墅区。
(2)办学形式: 全日制。
(3)办学内容:全日制初中学历教育;类型:普通初中。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五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组织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
(二)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用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九)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十)担任学校首席信息官(CIO),引领推进教育信息化、数字化改革。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教职员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师训、信息中心)、德育处、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爱国主义教育和学生品德培养为核心的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第三十五条 班级是构成学校的基本单位,班级管理包括班级事务管理和班集体文化建设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国家课程为主阵地,融合本土资源以有效推进地方课程,深挖学校资源以激活校本课程。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 年版)》的规定,在开足、开好国家课程的前提下,调整创新已有课程体系,统筹推进课程内容的迭代与建设,促进“三类课程”协同育人,创设丰富多样的课程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积极开拓渠道,研究为学生提供个别化教学和网络教学的授课形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实行全程教学质量监控,合理控制学生课业负担,开发完善适合本校学生的教辅资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努力营造既积极向上又严谨活动的课堂教学氛围,发挥学生的教学主体作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兼职教师同时开展工作。通过对教师进行全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培训,逐步实现班主任和中青年教师持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C 类上岗证,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持有心理健康教育 B 类或 A 类上岗证。
第四十二条 艺术、信息科技、劳动教育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原则,通过学校的五大节等活动,充分发掘学生的艺术、科技特长,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和信息素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保障信息技术应用的软硬件设施设备环境,构建万兆级校园网络,现代教育技术的推广及普及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教科研工作,将教科研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中。
第七章 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不服享有申诉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八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伍佰万元 ;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单位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投入人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五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评估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六)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一条 建立中共杭州启正中学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六十四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六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六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六十七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六十八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六十九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办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八份,其中每个理事各持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单位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