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浙财教〔2013〕1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根据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对学校予以补助;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予以补助条件的地方要提高对筹措经费困难学校的补助比例。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结算标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按《关于完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0〕292号)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

(一)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在校学生。

(二)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残疾学生(简称五类生)和家庭年人均收入4600元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所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与市、县(市)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浙财教〔2010〕292号文件规定的五类生免代管费和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困难学生生活补贴政策,执行至2013年春季学期,2013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实施。

各地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标准大(高)于省政策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市、县(市)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虚报冒领资金的部门和学校,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顶岗实习”阶段学生管理工作。依法保障三年级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和实习安全,有关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安全健康保障和合理的劳动报酬。

(五)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做好退费工作。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再向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收取学费,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各地要抓紧于2012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完成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已缴纳学费的退费工作。

(六)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免学费与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改革,全面提高办学质量,使中职教育更贴近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让更多的学生实现就业,确保免学费政策取得预期效果。

(七)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同时要做好有关学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