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组织部

 

 


关于明确“党员固定活动日”“四不准”纪律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推动“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的常态化运行、长效化落实,真正打造出全体党员之节日,提高党内生活的社会效应,现就开展“党员固定活动日”提出“四不准”工作纪律:

1、不准无正当理由搞调整。我区“党员固定活动日”为每月15日,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休息日”、“工作忙”或“天气不好”等原因无故调整时间,确有困难无法开展活动的,须提前5天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街道党工委、区直属单位党委备案后,调整至该月5日或25日开展活动,各街道、部门每季度末将本级及下属党组织调整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无正当理由不在15当天开展活动的,每次扣除党组织党员智能卡星级积分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分,所在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和年度“双评”均不能评为优秀,并由上级党(工)委通报批评。

2、不准流于形式搞应付。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做到年初有计划、每月有主题、每季有评议,统一部署、层层推动、步步落实。除流动到区外的党员和老弱病残特殊党员外,原则上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党员参与率均不得低于80%每次活动时间不宜过短、不走形式。区内党员1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智能卡星级积分扣3分,并由所在党组织书记谈话提醒、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连续2次或年度累计3及以上的,智能卡星级积分扣10分,直接确定为警示型党员,达到不合格党员标准的,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对流动到区外的党员要落实专人结对,督促他们积极主动参加流入地的党组织生活,每月要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在外工作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情况,每年返乡参加活动不得少于2次,少1次的,所在党组织书记要谈话提醒、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少2次的,作为评议警示型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3、不准弄虚作假搞变通。“党员固定活动日”是对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所有党组织和党员的统一要求,包括流动党员。各级党组织不能以个别支部参加代替所有党组织参加,不能以个别党员或志愿者参与代替全体党员参与。活动日当天,各级党组织在党员智能卡系统上创建活动项目,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组织或联合开展活动的,勾选参加活动的所有党组织“党员固定活动日”专项标签。各级党组织、党员在同一天开展或参与“党员固定活动日”积分不得累加,均按1计算。党员参加活动时要佩戴党徽、刷党员智能卡,主动亮出党员身份。党组织、党员开展或参与活动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视为无故不组织活动、无故缺席活动,并由街道党工委、区直属单位党委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全区通报批评。

4、不准脱离主题搞庸俗。各级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性教育、党群互动和志愿服务等内容,紧抓学习、服务、破难三个关键,突出党性教育之主题,把牢党内活动主方向,切实避免活动方向走偏、娱乐低俗问题,更不准以任何形式发放务工补贴或补助,搞吃喝玩乐或变相旅游等。各级党组织落实“党员固定活动日”活动情况,纳入街道党工委、区直属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基层党建报表和抓基层党建责任清单,作为每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与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挂钩。

 

 

中共拱墅区委组织部

201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