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新华实验小学章程
(2015年12月11日经一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015年12月11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5年12月14日经拱墅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5年12月14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杭州市新华实验小学是一所新开办学校,于2015年9月开学。学校位于繁华的武林商圈,占地23亩,具有30个班的办学规模,办学设施优良,教师队伍整体水平较高。在当前国家全面深化课程改革的背景下,学校将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宗旨,以儿童的生命成长为原点,全面推动课程改革,构建独具特色的新华实验小学课程体系,培养拥有家国情怀、世界眼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新小孩”。
学校面向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服务区内适学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30个班,总体不超过1080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新华实验小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Xinhua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叶青兜路18-1号,邮政编码为310005;官方网址为http://www.hzjxxx.net/。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服务区内适学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3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08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以培养全面和谐发展的人为办学宗旨,秉承“无边界教育”的核心理念,倡导“想象力第一”的教育价值优先主张,着力进行课程改革。强调打破学科界限,开拓学习时空,寻找、纳入、整合、建构、创生各类优质、美好的课程资源,将生活与世界作为教科书,实现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的整合贯通,充分发掘学生的潜能,开启学生的智慧,丰富学生的精神,让每一个学生都能获得成功的体验,成为拥有家国情怀、世界眼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新小孩”。
第六条 学校发展愿景:围绕培养全面和谐发展的人这一办学宗旨,构建完善的富有特色的“新小孩”跨界课程体系,在五年之内,学校在办学质量、社会认可度等方面成为国内优质公办名校。
学校办学追求:围绕“无边界教育”的办学核心理念,倡导“想象力第一”的价值主张,构建丰富、完善的“新小孩”跨界课程体系,发掘每一个学生的潜能,让学校成为童年生活的乐园,获得全面和谐的发展。
学校办学目标:
近期目标:在两年之内,构建起丰富、完善、富有杭州市新华实验小学特色的“新小孩”跨界课程体系;学校办学质量、家长及社会认可度方面跻身国内一流学校之列。
五年目标:进一步完善“新小孩”跨界课程体系,在教学质量、家长及社会认可度方面广受好评,成为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较大影响力的公办名校。
第七条 学校制定师生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 :经过六年的校园生活,让每一个新华学子都能获得成功的体验,成为拥有开朗个性、自由心灵、善良心地、强健身体、良好习惯、坚韧意志的全面和谐发展的“新小孩”。
教师发展目标 :尊重、呵护每一位教师的成长诉求,帮助每一位教师在感兴趣的教育教学领域内获得成功,让每一位教师成为拥有高尚的教育信仰、丰厚的知识底蕴、强大的科研能力与较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新师者”。
第八条 学校应逐渐形成丰厚的文化精神与鲜明的办学特色。
围绕“无边界教育”的办学核心理念,倡导“想象力第一”的价值主张,构建丰富、完善的“新小孩”跨界课程体系,在课程改革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
第九条 学校建立富有特色的标识。
校标:(见附图)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科室、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教科室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协助校长、分管教科研副校长组织开展教科研工作,包括科研培训、课题立项、课题研究、课题研究过程监控、质量评价、成果推广、科研档案管理等工作,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务工作。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教师任课安排、课程安排、学籍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工作。协助校长、分管副校长完成后勤、财务、资产日常维护、总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协助校长、书记组织开展学校德育工作,包括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生德育、少先队工作、德育档案管理等,完成校长、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全员参与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有健全的第二课堂活动、综合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依据学年教学要求和课程标准制定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的活动细则,完善学生评价办法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探索有效的班级管理制度,创建优秀班集体,努力使班级具有:
1.正确班级舆论。班级目标成为班级成员的共识,积极向上,团结互助,人际关好。
2.得力干部队伍。班级队干部各司其职,人人有事做,人人会做事。
3.良好行为常规。班级成员言行举止文明,得体大方
4.扎实学业成绩。班级学习氛围浓,学习主动,学业成绩扎实
5.不同个性发展。班级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积极参加各类艺术科技比赛,人人有收获。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新华实验小学学生社团由本校在籍学生按各自兴趣自愿申请加入,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批准。聘请具有专长的本校教师和校外辅导老师担任指导教师。着重培养学生探究能力、动手能力、体育技能、艺术修养、创新能力,丰富校园文化,为所有学生搭建学习交流的平台,培养学生多方面的才能,提升学生的整体素养。学生社团由学校课程研发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富有杭州市新华实验小学特色的“新小孩”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设立学校教学质量监控机构。建立完善的教研制度,由教研组长负责制定详尽的教研计划,并负责该计划的实施与调整。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抓好教学的基本环节。建立日常教学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备课、作业批改、学生辅导、课堂常规等。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制度,根据年段特点和本校实际,定期和不定期对学生学业进行综合评价。建立教学质量绩效奖励制度,对教学质量优、学生负担轻的教师进行奖励,对因忽视教学常规落实、不按规定完成职责等而造成教学质量低下的教师,对绩效奖励予以酌情扣除。教导处负责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减负措施。教师根据本年段规定作业时间,适量布置每天的作业。班主任负责统筹各学科作业量。
第二十八条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遵循教学规律。学校控制班级生额,积极推进杭州市小班化实验学校建设。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尊重学生差异,体现因材施教理念,努力探究小班化教育规律。课堂教学有明确教学目标,体现民主的课堂氛围,优化教学环节、合理使用教学手段、完善有效教学程序。采用合作学习、先学后教等有效手段,积极推进高效课堂建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开发学生的潜能,并使学生具有自主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矛盾问题,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开足艺术、科技、劳动教育课程,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定期开展不同形式的艺术、科技展示活动。
第三十二条 改善教育软件与硬件,推进数字校园建设。逐步建成数字办公系统、学生网络学习环境,实现教育教学信息化管理。
信息技术服务课堂,提高教学效率。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以电子白板熟练应用为教师基本能力要求,加强学习电子白板课件制作,形成不同梯队的技术能手。
第三十三条 学校确立“科研兴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鼓励人人参与教育科研,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加强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抓好实施、推广和应用。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为教师搭建展示平台,建构管理网络,建立教师成长档案。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营养午餐,本着荤素合理搭配、经常变换种类的配餐原则,让学生吃饱吃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少代会作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每学期由学生对任课教师的工作表现做出评价,并计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万 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