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续证的老师名单:
巫小花、何晓萍、叶春英、潘淼芳、秦爱仙、何萍、张妤清、周佳、许敏君、周小云、王凉、黄永尧、蒋建女、吴杭卫。合计14人。
附件:区关于续证的通知文件
一、续期范围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证有效期为10年,B证有效期为5年,C证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的教师可申请续期使用。
二、组织方式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续期使用工作由省、市、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分别负责实施。其中A证、B证和C证的续期工作分别由省、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
三、C证续期程序及要求
申请教师向学校心理辅导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汇总报区指导中心办理续期手续。
1.证书原件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量证明(心理辅导活动课不少于6课时);
3.原创的心理辅导活动课设计方案1例;
4.继续教育证明(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研讨或培训活动不少于1次)。
区指导中心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的资格证书在备注栏标注延期使用期限,并予以盖章,同时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备案。
四、续期登记办理时间
各校心理辅导站请于2013年4月30日以前上报C证续期材料,一次续期可延期5年使用。并对B、A证书情况做好统计备案,可查看省教科院网,了解有关续期通知。有效期满三年内不办理续期手续,省指导中心将对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五、其他事宜
持有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证的教师,可直接申请C证,持证满三年可免于培训直接申请B证认证(面试);持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的教师,可直接申请B证,持证满两年可免于培训直接申请A证认证(面试)。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区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