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是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国家法纪法规学生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处分的类别:

依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分按违纪学生的犯错性质、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个等级。

二、处分细则:

1、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达9节及以上;

2)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舞弊和违规行为之一者: 

A.抄袭或让他人抄袭;

B.带走或撕毁试卷;

C.偷换试卷;

D.带手机进入考场;

F.严重扰乱考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

    (3)抽烟,经教育不改者;

    (4)偷窃集体和他人钱财者;

    (5)不服从教师管理,侮辱、打骂教师,造成不良影响者;

    (6)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者;

    (7)故意损毁公物、破坏绿化、污损环境者;

8)未经家长同意,夜不归宿者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住校生管理办法者;

9)其行为对学校师生造成不安全行为者;

    (10)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条款者。

    2.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犯有第一条中列举错误,且认错态度不好,拒不认错或继续违纪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8节及以上者;

    (3)经常性违反学校纪律,不接受老师的教育和值日学生的管理,态度恶劣、影响较坏者;

    (4)参与打架、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

    (5)偷窃集体和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

    (6)同学间发生纠纷,不向学校、老师报告、私下找校外闲散人员介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7)恶意损坏公物,造成较严重后果、影响较坏者;

    (8)抽烟,且屡教不改者;

    (9)受警告处分后,不思改正,又犯严重错误者;

    (10)其他较严重违纪行为者。  

3.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敲诈他人钱财者;

2)偷窃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数额较大者;

3)三人以上打群架、聚众斗殴,欺侮弱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4)多次参与赌博活动,或观看黄色录像者;

5)组织、参加帮派团伙,危害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6)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仍不思改正,又继续犯错者;

7)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8)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6节及以上者。

4.受记过以上处分,仍不思改正,又屡次违纪者,学校建议报送工读学校。

三、处分的审批和撤消:

1.违纪学生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附书面材料),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报送学校学生处。处分决定核定后由学生处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全校大会宣布,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处审批,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报学校行政会讨论、校长批准。

3.学生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当年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4.受处分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行动和良好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查核准,准予撤消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可在受处分半年后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

5.受处分学生在毕业时,处分未撤消的,不发给毕业证书。

本修改条例,报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于 201112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