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民终身学习的需求,发展终身教育事业,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以外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终身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促进学习的方针。

  
  第四条 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终身教育协调机构负责辖区内终身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扶持鼓励措施,促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终身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农业、财政、税务、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民政、文广影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终身教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科技协会等其他组织协助开展终身教育促进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鼓励各类学习型组织开展本组织成员的终身学习活动。

  鼓励市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保证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经费支持。

  终身教育经费主要用于终身教育公共服务。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并可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并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职业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终身教育事业或者举办终身教育机构。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终身教育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可以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相互转换。

  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教育课程的学分,可以转换为电视大学、业余大学等的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

  学分转换的专业和课程的目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工作。

  举办成人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开展成人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行政部门负责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素质。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带薪学习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和要求,开展失业人员、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失业人员和本市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业教育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和要求,对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关键技术、关键环节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工作。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民政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第十七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培训计划和要求,注重残疾人的潜能开发,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社区教育网络,对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社区学院、社区学校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技能培训服务。社区学院应当对社区学校给予业务上的指导。鼓励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的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委托社区学院、社区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社区内的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民、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老年人、残疾人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等行政部门与社区密切合作,指导和推进家庭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