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法制办,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有关学校(单位):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终身教育顶层设计和依法治教,《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于3月1日起实施,为向全市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终身教育工作者、广大市民等组织和个人宣传好、解读好《条例》精神和内涵,积极营造全民终身学习氛围,推进我市学习型城市建设,市教育局、市法制办决定在3月1日-3月31日联合举行“《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宣传月”活动(活动方案见附件1),届时将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教科文卫工委负责人参加相关活动。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法制办加强《条例》宣传月活动组织领导,围绕“四个一”宣传要求,结合区域特点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制定《条例》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加强与本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的沟通,把开展《条例》宣传活动与加强社区文明建设、提高市民综合素质紧密结合。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汇总当地宣传月开展的主要活动,并于3月5日前将本级《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和项目安排表(见附件2)报市教育局。活动中,各地应重视各项活动的数据、图文、音像等资料积累,并于4月5日前上报活动总结材料。

  《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宣传月活动有关具体事项请联系宁波市教育局终身教育与民办教育处周贤丰,电话:89183306,传真:55882967,电子邮箱:nbedu_zcj@163.com。

附件:1.“《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
      2.“《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宣传月”县(市)区活动项目安排表doc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