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学办〔2016〕11号

  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长宁区学习型城区建设“十三五”规划要求,在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满足长宁市民终身学习愿望,完善区域终身教育体系,整合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资源,开拓更多学习场所,经学习办研究决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开展“2016年长宁区示范性社区教育教学点评估”。以评促优,树立示范样板,从而进一步丰富市民学习生活,建设和谐社区。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1、领导小组

  由长宁区推进学习型城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长宁区社区学院、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等相关领导组成“2016年长宁区示范性社区教育教学点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评估工作的指导。主要职责是:审核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计划,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和审核评估的各项工作。

  2、评估专家组

  由“领导小组”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组织成立“2016年长宁区示范性社区教育教学点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评估专家组”),负责具体的评估工作。其职责是:审阅评估材料,进行实地评估;撰写评估报告,提出评估初步结论。

  评估专家组包括长宁区学习办代表、长宁区社区学院代表、市教育评估协会有关专家、市社区教育专家代表等。

  3、评估工作组

  成员由长宁区终身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及长宁区社区学院社区教育指导中心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收发评估材料、开发评估工具,担任评估秘书,协助“领导小组”和“评估专家组”完成与评估相关的事务工作。

  二、评估范围

  已经获评“教学点规范化建设试点评估先进单位”3年以上(含3年)的教学点可申报参加本次评估。教学点申报的基础上,街镇做好初评工作,每个街镇可申报1个教学点。

  三、评估程序

  1、教学点自评(2016年11月13日前)

  参评单位对照《长宁区社区教育教学点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填写申报表及自评表,撰写教学点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2、材料上报(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时至下午16时)

  各参评单位将评估材料上报区“领导小组”(由社区学院社区教育指导中心代收)。

  3、实地评估(2016年11月第3周)

  “评估专家组”对申报教学点进行实地评估,具体评估时间由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另行通知。评估标准为《长宁区社区教育教学点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4、终审(2016年11月第4周)

  由区“领导小组”审核“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报告,经讨论、综合平衡后,确定评估结论。

  5、公示(2016年12月第1周)

  评估结论将在长宁区学习型城区建设网(http://www.chnlc.net)公示1周。

  6、表彰和奖励(2016年12月)

  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学习办根据评估结论,对参评单位授予“2016年长宁区示范性社区教育教学点”称号,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评估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上报包括材料:

  1、《2016年长宁区示范性社区教育教学点评估申报表》

  2、《2016年长宁区示范性社区教育教学点评估自评表》

  3、申报示范性教学点的单位需撰写近三年(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教学点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总结(字数限于5千字以内)。

  以上各种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用透明塑料拉杆夹装订成册,一式八份。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sjzx_cn@163.com。

  (二)实地评估材料要求

  申报评估的单位请按照《长宁区社区教育教学点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准备评估佐证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 联系人:叶申江手机:13918414431

  2、长宁区推进学习型城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齐越电话:62755878手机:13122613000

  3、长宁区社区学院 联系人:丁海珍电话:62265289手机:13916808470 传真:62755878 通讯地址:虹古路321号307室 邮政编码:200336 电子邮箱:sjzx_cn@163.com

  附件:点击下载:2016年长宁区示范性社区教育教学点评估实施方案.pdf

  相关文件及附件电子稿可登录长宁区学习型城区建设网“法规文件”栏下载:http://www.chnlc.net

  长宁区推进学习型城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