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规范和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导向,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市及各区、县(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工作职责,对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服务项目,不同职能部门间建立协调合作机制,以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共同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二)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的领域和范围。

  (三)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四)监督评价,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对承接主体和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购买主体

  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

  (一)各级行政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购买内容

  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

  (一)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进一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原则,近期在职业和人才培训、公共文化、基本养老服务、食品安全检验监测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公共设施管理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快全面实施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逐渐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

  (五)具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为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五、承接主体

  本意见所指社会力量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违约失信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六、购买程序与方式

  (一)项目确定。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分季度、分批编制购买服务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工作量、成本测算和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形成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总计划,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购买预算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按规定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和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购买。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确定承接主体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提供能力、服务素质及服务质量,以及政府引导调控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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