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  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