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教学事故的分类、分级
根据教育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育教学事故分为(A)课堂教学、(B)教育管理、(C)教育保障共三类;
根据轻、重程度,教育教学事故分为三级,即Ⅰ级(一般)教育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育教学事故和Ⅲ级(重大)教育教学事故。一般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严重教育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重大教育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查实后,需填写教育教学事故认定表。
A、Ⅰ级事故由主管部门查实认定,责任人由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教师赋分指标进行扣除常规奖。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育教学事故,从第二次起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育教学事故(II)处理。
B、Ⅱ级事故由主管部门查实后报校长室进行事故认定。认定后的Ⅱ级事故责任人由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按照教师赋分指标进行扣除常规奖。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育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育教学事故Ⅲ级处理。
C、Ⅲ级事故由主管部门查实后报校长室进行事故认定。认定后的Ⅲ级事故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作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后果及影响给予行政处分。对Ⅲ级事故责任人在当年的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按照教师赋分指标进行扣除常规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由考核小组、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各级各类教育教学事故均在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事故处理的申诉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可进行申诉并附本人申诉材料。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所在部门受理;对于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申诉,上报校长室受理。学校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做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教育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课堂教学类(A)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A1 |
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行,直接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严重影响学校形象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Ⅲ |
A2 |
有违反“五要五严禁”有关规定的行为或因责任原因导致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伤害事故(须作相应的赔偿),视后果严重程度认定 |
Ⅱ/Ⅲ |
A3 |
有旷课(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也属于旷课)、旷工行为 |
Ⅱ/Ⅲ |
A4 |
非紧急情况,未经教学处同意,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双方责任人)/上课期间有手机发出声音,或接打电话或吸烟等违反规定行为的,或擅离岗位 |
Ⅰ/Ⅰ/Ⅰ |
A5 |
教师教学无教案,课堂秩序差,作业不批改,由于主观原因导致教学效果差,且经教育后不予以改正,视责任轻重认定 |
Ⅰ/Ⅱ |
A6 |
教师对破坏课堂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制止看,遇到突发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且导致严重后果的视责任轻重认定. |
Ⅰ/Ⅱ/Ⅱ |
A7 |
实验、信息、美术、音乐、体育等需要在规定场地、专用教室上课的科目由于教师未按规定组织教学,造成学生身体伤害,视责任轻重认定. |
Ⅰ/Ⅱ/Ⅱ |
教育管理类(B)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B1 |
教师/干部、党员从事有偿家教 |
Ⅰ/Ⅲ |
B2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育、教学任务,视责任轻重认定 |
Ⅰ/Ⅱ/Ⅲ |
B3 |
班主任未在第一时间掌握本班学生缺课情况,造成不良后果/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等不良后果。 |
Ⅰ/Ⅲ |
B4 |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严重混乱/不按考试要求提前收卷或考后遗失学生试卷者 |
Ⅱ/Ⅱ |
B5 |
教师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命题、试卷评阅或成绩报送不及时,严重影响教学检测工作/试卷编印、传送、保管过程中有泄密行为/教师在考前、考试过程中或在考后评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批改、登分失误且造成无法挽回的。 |
Ⅰ/Ⅱ/Ⅱ |
B6 |
编制的试题发现错误有五处以上(含五处),对学生考试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B7 |
开学上课前一天止未能将学期课表送达任课教师(临时调课除外)/或上课一周内因责任原因学生名单未送达任课教师/或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内尚未拿到教材/因工作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场/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空、停课等后果 |
Ⅱ/ⅡⅡ/ |
B8 |
值日、值周教师早晨未按时到岗/或未尽到责任未作好值日值周记载/教职员工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或炒股、购物,且屡教不改的。 |
Ⅰ/Ⅱ/Ⅱ |
B9 |
学生有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发生迹象或事件正在发生,或学生有攀附、扔掷、走廊楼道内剧烈奔跑等危险迹象,作为目击者未及时采取化解、劝阻、教育等措施,导致后果,视责任轻重认定 |
Ⅰ/Ⅱ/Ⅲ |
B11 |
对学生惩诫不当,导致后果/ 运用体罚、罚款等非法手段进行惩诫/随意对学生进行停课的。 |
Ⅱ/Ⅱ/Ⅲ |
B10 |
教室内或在学生在场的公共场合与同事或家长争执、争吵、打闹,视责任轻重认定 |
Ⅰ/Ⅱ |
B11 |
破坏学校和谐氛氛围,如搬弄是非、造谣诽谤,中伤他人,使他人名誉受损,应批评指出,屡教不改者,视责任轻重认定 |
Ⅰ/Ⅱ |
教育保障类(C)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C1 |
实验技术人员因责任原因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或未及时进行课后整理工作/由以上行为导致教学、实验无法顺利进行/医务人员未经请假外出,致使师生出现紧急情况得不到应有的医疗处理 |
Ⅰ/Ⅱ /Ⅱ |
C2 |
图书室、阅览室对新书未能按要求编目上架或图书杂志排架无序/或对报纸、杂志等未作及时装订/或因管理混乱导致图书、刊物或缺失 |
Ⅰ/Ⅰ/Ⅱ |
C3 |
接报修通知后,因责任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伤害事故,视责任轻重认定 |
Ⅰ/Ⅱ/Ⅲ |
C4 |
铃声、广播出错,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上课或举办会议、活动时间已到,相关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机房等,视责任轻重认定 |
Ⅰ/Ⅱ/Ⅲ |
C5 |
因责任原因未按要求采购、供应、准备教学用品,影响教学,视责任轻重认定 |
Ⅰ/Ⅱ/Ⅲ |
第八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现,途径可由以下方面:
1、校领导直接发现。
2、家长反映举报的。
3、教师学生反映的。
4、上级行政部门转告(或批转的)。
5、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6、其他途径发现的。
说明:1、同一事故按造成后果的最高级别认定,不作累计。
2、本条例自校教代会讨论通过起执行。
杭州市明珠实验学校
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