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课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清违规补课的危害性。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浙教基〔2010127号)要求,把严格控制补课作为当前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重点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坚决遏止违规补课现象
二、进一步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课行为,再次重申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竞赛辅导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并进一步明确以下要求:
1.学校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供场地、组织生源,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租借场地,以社会培训机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教学和管理;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2.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宣传社会培训机构,动员学生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不得向学生发放社会培训机构的各类培训通知、宣传材料;不得要求学生及家长填写自愿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各类申请表。
3.学校、教师不得代替社会培训机构收取各类培训费用,学校不得参与社会培训机构的报酬分配。
三、加大督查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减负相关制度,加大违规补课行为的督查力度。
1.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减负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减负制度建设的通知》(杭教初〔2011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减负制度建设,把严格控制补课列入学校、教师减负责任书内容和教学活动安排公示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督查。强化督学责任区责任,责任督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明查暗访督导活动,并把学校违规补课,包括以社会培训机构名义举办培训班纳入每月明查暗访督导活动,并做好随访记录;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辖区内规范办学行为巡查制度,不定期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市教育局将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暗访活动。
3.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平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通过社会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收到的各类举报、投诉,必须及时受理,并逐一调查落实,有错必纠。
四、严肃查处违规补课行为
各级教育部门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违规补课行为。
1对违规组织补课的学校,要认真及时查处,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责成行为方立即纠正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根据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影响,取消其在满意学校评比、综合考评、文明学校评比、依法治校评比等活动中的评优资格,性质严重的,经一定程序审查批准,取消其原有的有关评先评优称号。
2.对违规组织补课的学校,要追究学校校长和分管负责人的直接责任。是公办学校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免去校长和分管负责人职务;民办学校的校长,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议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解聘校长。
3.对违规组织或参与组织补课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职称评审中一票否决、学年考核中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处理,并按照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学校规范办学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向全市通报督查和暗访活动情况,对组织违规补课的学校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
5各区、县(市)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课行为的工作情况,将作为我年度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情况指标的重要考核内容。
6.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自查自纠,正在组织或计划组织的违规补课应无条件立即停止。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仍然违规组织补课的学校、校长和教师,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