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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东园小学章程

2015410日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413日通过校务委员会通过,414日经下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5415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学校创建于1909年,地处杭州城区东部,南宋时为东御园故称“东园”。历史上,该地是杭州丝绸业的发祥之地,唐宋时期,即有盛誉,元明清以来,更是丝绸作坊的集聚地,有“机杼之声、比户相闻”之说。学校原址为机神庙,是丝绸行业祭祖师的场所,建于雍正年间。1909年,为解决丝绸业子女的读书,由当时的丝绸行业公会出面举办名为“观成”的学堂。解放后,学堂转为公办,更名为东元巷小学,是区重点学校,曾培养出以浙江省特级教师林眉云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教师。2001年学校被命名为杭州师范大学第三附属小学,2004年实施名校集团化办学,被命名为杭州市东园教育集团学校,下辖东园、树园两个校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实现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校全称为“杭州市东园小学”(东园教育集团学校),英文表述为“Dongyuanxiang Primary SchoolHangzhou”。 下辖东园、树园两个校区。东园校区地址:下城区东园巷397号。邮政编码:310003。树园校区地址:下城区树园新村25号。邮政编码:310003

第三条本校为实施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小学,系全民事业单位,隶属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本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面向学区内的适龄儿童招生。学区范围为:南至凤起路;北至体育场路;东至环城东路;西至东河。招生对象为下城区常住户口学龄儿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如遇到学额已满,学校先受理登记,再报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办学规模为一个年级4—5个班,每班35人以内。

第五条学校以推进高质量义务教育为主要目标;以完善学生健康的人格,促进学生各方面潜能的和谐发展为主要任务;以“整体改革、和谐发展”为发展方针,以学校文化构建和教育质量提升为主攻方向,通过“内涵发展”来实现“均衡、公平、优质”的价值目标,最终确立本校在区域范围内作为优质教育的战略定位。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建文化、精管理、强队伍、优课堂、创特色、铸品牌”为主要内容的内涵式发展,健全学校管理机制,优化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我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学校办成在区域范围内理念先进、规模合理、管理高效、师资优质、质量稳定、品牌突出、鲜明个性的集团学校。

第七条在具体的学校管理中,学校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原则;遵循教育的基本规律,坚守基础教育的基本理念和职守。坚持追求公平、均衡的教育理想,坚持以人为本、师生共同成长的办学理念,进一步探索以课程为核心的教育管理;以规范加特色的课程体系;以学术研究为导向的质量提升之路。

学校精神:理性、务实、包容、开放

学校学风:扎实学习 独立思考 健康生活

学校教风:改革创新合作竞争敬业奉献

学校标志:蓝底白字,以拼音“东园”开头字母组 成,灵动、向上,寓意东园的发展。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八条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校内设有中共东园小学党总支委员会,对学校的健康发展进行监督和保障,发挥中共基层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人事、财务等进行民主监督,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检查和评价;

  1. 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2. 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

置,维护学校秩序;

  1. 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支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

事项并作出决策;

  1.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2.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3. 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

批;

  1.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

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有:

(一)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教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工会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各类会议制度,由校长主持召集的会议包括校务会议:决定事关学校发展、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日常管理、教育教学等事项;校区联席会议:协调集团内部各个校区的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内设办公室、教学处、总务处和学生处等机构,并依据相应的职能,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管理。学校实行两个校区一体化管理模式。按“理念一致、资源共享、个性鲜明“的要求,鼓励各个校区在管理上彰显个性特色。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制度。按规定的内容、场合、时效公开信息,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紧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以课程为核心,以学生生活为背景,

整合资源,落实要求,提高德育实效性。”的德育管理思路。在管理过程中,强化课程意识,树立全员德育的思想;处理好德育教育与德育实践的关系;处理好德育常规教育与专项教育活动的关系;处理好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让学生学会健康的生活、快乐的生活、安全的生活、动脑筋的生活、有爱心的生活、负责任的生活,从而为学生的潜在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学校重视加强班集体建设。教师要尊重每一位学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在关注学生学业的同时,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尤其不能忽视行为规范有偏差的个别学生。注重班级的环境布置,用环境教育人、引导人、感染人。加强日常的班级管理,注重细节,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班级整体风貌。规范少先队活动课的开展和研究,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班级的凝聚力。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在教导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教研组的主要任务是:以校本为主,开展教学改革、倡导自主探索、解决问题的学术导向,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成长。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施以课程为核心的教育管理。按国家课程纲要和课程设置意见开齐、开足各类课程。按三级课程管理的要求开设校本课程,组织满足学生需求的各类兴趣小组和学生社团活动,组织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少先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严格的教育质量管理。对课堂教学效率、学业质量监控检测、学业成绩登记管理、学生学习负担等制定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学校实施严格的教材管理。对教材的选用、征订实施严格的控制,任何人不得擅自征订教材和各类学生练习册、辅导资料。学校拒绝各类推销教材、练习册、辅导资料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积极为教师的专业成长创造条件,探索“研训一体化”的校本培训特色。同时加强科研引领倡导“小课题”研究,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来解决教学实践中的“真问题”,打造“研究型”教师队伍。倡导教师积淀自己的教育教学思想、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个性、开创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鼓励教师著书立说、成名成家。

第二十六条重视学生的体育与艺术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大课间、课外体育活动、艺术教育活动等各个环节。学校积极搭建展示平台,每学年开展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阅读节等校园主题活动,提高学生的体育和艺术修养。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评奖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定期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基于校本 多元发展”的校本课程管理。校本课程开发坚持“自主成功、个性发展”的原则,本校教师是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主体。本校重点实施《儿童水墨画》、《中国象棋》、《儿童诗》等校本课程。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 和谐、互动”的家庭和社区教育管理。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建设,积极开发家长资源,优化家长学校的办学模式。完善“家长代言人”工作机制,更好地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学校与所巷社区、东园校区签订共建协议,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条学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自觉遵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学生开展的一切校内、校外教育活动,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凡按规定外出的集体活动,需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学校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手段获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义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将教师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学校以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引导教师的专业发展,倡导教师自主研究,关注教师的生存状态,重视教师的个性化发展,以最大的努力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具体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实施人性化的管理方法。学校要求教师不断学习、转变观念、善于思考、大胆创新,敢于实践;具有良好的工作责任感,注重细节、工作到位;具有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与同事和睦相处;具有稳定的心理状态,妥善地处理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矛盾和困难。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据学区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子女)上学,除国家规定外,不附加任何其他条件。学校根据现行的政策对在校学生实施严格的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每一位学生实施公平的义务教育:不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特殊情况而歧视;除因学生健康发展的需要,任何学生不享受特殊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学校以完善学生健康的人格,促进学生各方面潜能的和谐发展为主要任务。在学生中倡导扎实学习、独立思考、健康生活的学风,培养孩子成为一个会学习、会思考、会生活的合格公民。

第三十九条学生须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除了学习按规定开设的课程外,还必须参与适当的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和社区服务与社区劳动。

第四十条学校将采取一切措施,确实保障在校学生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校学习时间每天不超过6小时;保证每天1小时的活动时间;保证学生的学习权益、人生安全以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一旦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杭州市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列》妥善处理。学校拒绝组织学生参加带有商业色彩的任何形式的活动,拒绝组织学生参加超过儿童身体、心理承受力的任何活动,拒绝任何针对学生的商业推销、促销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对困难家庭学生实施教育资助券和助学金政策,保证贫困家庭学生能够受到正常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末填写并发放《学生素质报告单》。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评出“文明生”“进步生”“特长生”等并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务。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定期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也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形成家校合作三级运作模式。家委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和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与周边社区建立共建关系,定期组织师生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实施学校场地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建设提供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方便,与社区合力创建良好的环境。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依靠街道、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育大环境。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与余杭仁和中心小学、桐庐莪山民族小学、上海闵行吴泾三小、江苏盐城尚庄小学、安徽宣城二小、台湾高雄弥陀幸福小学结为联盟学校,实现合作共赢。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一条学校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转让、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本校资产归国家所有,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犯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学校重视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基础建设上的安全隐患,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财务管理,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帐目由区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审查和监督。本校根据发展需要,合理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学校坚持后勤财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倡导财务人员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实行服务承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教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杭州市东园小学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