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党组织和党员积分管理
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治党的精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下城区党员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组织和党员积分主要指党组织积分、党员个人积分以及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个人积分。
根据党组织积分和党员个人积分情况,相应评定星级,从高到低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等个人积分情况,作为党员发展全程纪实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第三条 当年内新转入、新成立的党组织以及新转入、新发展的党员,要及时纳入积分考核,考核结果可不参与评星定级,长期(6个月以上)生病、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等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由本人书面申请,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备案后,可以不纳入积分考核。
第四条 积分管理考核工作坚持日常记录和定期评议相结合。原则上,上级党组织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前,对上一季度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积分。党支部应同步对党员、入党申请人进行评议积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党员、党组织关系不在我区的流动党员以及纳入我区各级党组织党员发展程序的人员。
第二章 平台建设和操作人员
第六条 建立下城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区、街道、社区三级联网,采取分级管理、自动统计、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周期内累计积分对党员日常行为进行考评。
第七条 党员以市民卡作为身份识别标识,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时一般通过市民卡进行积分。党员出现扣分情形的,经组织认定后进行扣分。
第八条 平台操作人员一般为社区党务工作者、组织人事干部,管理人员实行AB岗,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备案。
第三章 党组织积分和星级评定
第九条 党组织积分主要按照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并重的要求,突出在党建引领、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量化积分情况。
第十条 积分组成。党组织积分主要包括基本分和评议分,二项分值相加为党组织积分,具体标准参见《杭州市下城区党组织五星级积分量化项目表》(附件1)。
(一)基本分:主要是党组织通过区基层党建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开展与社区联建共建、推进党员学习积分管理、按时缴纳党费以及推进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服务等自动统计、记录的积分或根据下级党组织日常表现等途径进行记录。原则上,党组织每年获取的基本分最高为70分,60分以上的基本分并达到一定分值的,转化为评议加分。
(二)评议分:主要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在组织设置、服务中心、示范引领、创新意识等工作成效方面的评议积分。评议分分为评议加分和评议扣分。
第十一条 积分公示。各级党组织应及时将下级党组织积分明细及排名情况通过公开栏、网站、短信、通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党组织、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发布公示的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党员、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并备案。
第十二条 积分周期。积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以每年的
第十三条 积分运用。上级党组织根据党组织积分评定下级党组织星级等次。
(一)五星级党组织,在年度党组织基本分70分以上、加分25分以上,且评议扣分累计5分以下的党组织中产生;
(二)四星级党组织,在年度党组织积分应在基本分70分以上,加分15分以上, 且评议扣分累计低于5分的党组织中产生;
(三)三星级党组织,年度党组织积分应在基本分65分以上,加分10分以上, 且评议扣分累计低于5分的党组织中产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二星级党组织:
1、年度党组织积分低于60分;
2、评议扣分累计10分以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一星级党组织:
1、年度党组织积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被评为二星级党组织;
3、评议扣分累计15分以上。
第十四条 各街道、区直属部门党(工)委要结合季度评议,及时对下级党组织积分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和分析,并按照星级等次进行动态分类定级。
第十五条 各街道、区直属部门党(工)委要结合动态分类定级情况,评出软弱后进基层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对排名靠后的党组织,按照不少于5%比例确定重点整顿对象;对二星级以下以及转化无效或效果不明显的党组织,可直接评为软弱后进基层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需从五星级党组织中产生,总量控制在党组织数10%以下。
第四章 党员积分和星级评定
第十六条 党员个人积分主要是履行党员基本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等方面的量化积分情况。
第十七条 积分组成。党员个人积分主要包括基本分、先锋分和扣分,三项分值相加为党员个人积分,具体标准参见《杭州市下城区党员五星级积分量化项目表》(附件2)。
(一)基本分:主要是党员履行党员基本义务,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学习培训等方面的积分。由基层党组织依托党建信息化平台实时积分或根据党员日常表现等途径进行记录;
(二)先锋分:主要是党员积极服务群众,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及其他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积分。通过个人申报、党员群众评议、支部提议等方式报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核通过等途径进行记录;
(三)扣分:主要是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参与无理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积分。通过党员群众举报、上级党组织督查、支部商议等方式报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核通过等途径进行记录。
各级党组织可在《杭州市下城区党员五星级积分量化项目表》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表中“其他情况”进行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第十八条 积分公示。基层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建信息化平台统计情况,定期将党员积分明细表通过公开栏、网站、短信、通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党员、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并备案。
第十九条 积分周期。积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以每年的
第二十条 正式党员个人积分运用。党组织根据党员个人积分评定党员星级等次。
(一)五星级党员,在年度基本分60分以上,且正能量分20分以上,负能量分3分以下的党员中产生;
(二)四星级党员、三星级党员,年度基本分应在60分以上,且正能量分10分以上,负能量分8分以下;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警示型党员,确定为二星级党员:
1、年度基本分低于60分;
2、年度正能量分低于10分;
3、负能量分10分以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一星级或无星级党员:
1、年度基本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年被评为二星级党员;
3、负能量分15分以上。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个人积分运用。党组织根据预备党员个人积分评定预备党员转正进程:
(一)预备期满,预备期基本分60分以上、正能量分20分以上、负能量分低于8分,方可按期转正;
(二)预备期满,预备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20分,或负能量分8分以上,应当延长预备期至少半年;
(三)预备期满,预备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20分,或负能量分10分以上,应当延长预备期一年;
(四)预备期满,预备期基本分低于5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10分,或负能量分15分以上,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五)当年内党组织关系转入我区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在我区预备期间负能量分低于5分,方可按期转正。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被评为二星级的警示型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开展谈话诫勉,教育引导他们端正态度、整改提高。
第二十三条 对被评为一星级或无星级的党员,应当按照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意见要求,视情况可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第五章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积分和评定
第二十四条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个人积分主要是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信息化纪实的量化积分情况。
第二十五条 积分组成。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个人积分主要包括基本分、正能量分和负能量分,三项分值相加为个人积分,具体标准参见《杭州市下城区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积分量化项目表》(附件3)。
(一)基本分:主要包括按照发展要求及时参加组织学习,按时提交思想汇报等方面的积分。由基层党组织依托党建信息化平台实时积分或根据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日常表现等途径进行记录;
(二)正能量分:主要包括积极服务群众,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积分。通过个人申报、党员群众评议、支部提议等方式报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核通过等途径进行记录;
(三)负能量分:主要包括参与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参与无理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以及其他不符合党员标准等“一票否决”的积分。通过党员群众举报、上级党组织督查、支部商议等方式报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核通过等途径进行记录。
各级党组织可在《杭州市下城区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积分量化项目表》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表中“其他情况”进行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积分公示。基层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建信息化平台统计情况,定期将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积分明细表通过公开栏、网站、短信、通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党员、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入党申请人个人积分运用。党组织根据入党申请人个人积分评定入党申请人的党员发展进程。
(一)递交入党申请书一年以上,近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20分,或负能量分5分以上,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递交入党申请书一年以上,近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10分,或负能量分10分以上,2年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递交入党申请书不满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7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20分,或负能量分5分以上,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递交入党申请书不满一年,负能量分10分以上,2年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个人积分运用。党组织根据入党积极分子个人积分评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党员发展进程。
(一)近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20分,或负能量分5分以上,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二)近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10分,或负能量分10分以上,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发展对象个人积分运用。党组织根据发展对象个人积分评定发展对象的党员发展进程。
(一)确定为发展对象一年以上,近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20分,或负能量分5分以上,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
(二)确定为发展对象一年以上,近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10分,或负能量分10分以上,取消发展对象资格。
(三)确定为发展对象不满一年,培养考察期负能量分5分以上,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
(四)确定为发展对象不满一年,培养考察期负能量分10分以上,取消发展对象资格。
第六章 责任和纪律
第三十条 本项工作纳入街道、区直属单位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积分的基层党组织、党员,要撤销评定等次,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性质严重的,对党组织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积分的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实行党员发展“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低于、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杭州市下城区党组织五星级积分量化项目表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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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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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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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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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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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党员固定活动日、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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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少于12次,每次积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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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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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与社区党组织联建与共建,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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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积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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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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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党组织对党员进行学习积分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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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积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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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刷卡
组织审定
|
|
4、党组织按时按规定向上级组织缴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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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积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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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
|
5、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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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积9分
|
组织审定
|
|
6、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无违纪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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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积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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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
|
评
议
加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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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造经上级党组织认可、有影响力可推广的党建特色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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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积3分
|
组织审定
|
2、落实中心工作到位,超额完成阶段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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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积5分
|
组织审定
|
|
3、班子凝聚力好、战斗力强,“双评”群众满意度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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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积3分
|
组织审定
|
|
4、所辖党员热心社会公益(例如:无偿献血、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捐资助学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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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积3分
|
直接刷卡
组织审定
|
|
5、基本分60分以上,并达到一定分值
|
80分以上每年积1分
90分以上每年积2分
100分以上每年积3分
|
直接刷卡
组织审定
|
|
6、党组织获得区级以上集体荣誉或所辖党员获得区级以上个人荣誉*
|
区级每次积2分
市级每次积3分
省级每次积4分
中央每次积5分
中央每次积10分
中央每次积10分
|
组织审定
|
|
7、党建工作成效明显,获得区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或党组织、所辖党员被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内部简报专题报道
|
区级每次积2分
市级每次积3分
省级每次积4分
中央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8、党组织工作成为区级以上党内工作示范点、联系点
|
区级每次积1分
市级每次积1.5分
省级每次积2分
中央每次积3分
|
组织审定
|
|
9、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
自定义(1-5分)
|
组织审定
|
|
评
议
扣
分
|
1、无正当理由不在党员固定活动日当天开展活动或未按要求开展党员固定活动日活动
|
每月扣1分
|
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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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要求召开“三会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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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扣1分
|
组织审定
|
|
3、党内活动党员平均参会率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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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扣1分
|
组织审定
|
|
4、所辖党员智能卡使用率50%以下
|
每月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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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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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按时在党员智能卡系统登记党费缴纳、党内慰问等党内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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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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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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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时完成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基层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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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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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
|
7、未按时完成党员信息编辑、更新党员数据库管理
|
每季扣1分
|
组织审定
|
|
8、未按时向上级党组织交纳党费
|
每季扣1分
|
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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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每季使用远教平台播放不足2次或推进“远教入企”工作不力
|
每季扣1分
|
组织审定
|
|
10、未按要求联系流动党员,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
每季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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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
|
11、未完成上级规定的党报党刊订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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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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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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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未建立党组织规章制度,班子成员分工不明确、没有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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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扣1分
|
组织审定
|
|
13、班子成员未带头上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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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扣1分
|
组织审定
|
|
14、收到行风效能等有责投诉
|
每年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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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
|
15、党组织设置不合理的,组织设置数量与所辖党员数不匹配,应建立党组织但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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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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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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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未按时组织换届选举
|
每年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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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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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下级党组织6个月以上没有党组织书记或组织机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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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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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
|
18、未按时、按标准对下级党组织进行积分管理、分类定级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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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班子满意度测评分数低于同级党组织的平均值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20、对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执行不力,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21、有不合格党员但没有进行相关处理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22、所辖党员存在违纪违规现象
|
每年扣5分
|
组织审定
|
|
|
23、未能围绕中心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分配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
每年扣5分
|
组织审定
|
*注:所获荣誉一般指以中央组织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名义颁发的党建工作方面的荣誉。
附件2:
杭州市下城区党员五星级积分量化项目表
项目
|
积分内容
|
分值设定
|
赋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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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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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以及党组织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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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积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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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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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参加区、街道、社区等举办的各种教育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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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积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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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刷卡、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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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类学习培训班上的发言
|
每次积3分
|
组织审定
|
|
4、撰写心得体会文章
|
每次积3分
|
组织审定
|
|
5、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
每季度积3分
|
组织审定
|
|
6、机关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在职党员积极参加“双报到”服务活动,社区党员主动进网格走访联系服务, 企业党员走访联系职工群众
|
每次积3分
|
直接刷卡、组织审定
|
|
7、流动党员参加流入地组织生活
|
每次积5分
|
直接刷卡、组织审定
|
|
8、流动党员向流出地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
每次积5分(最高20分)
|
组织审定
|
|
9、刷卡签到参加活动
|
每刷卡一次积0.5分
|
直接刷卡
|
|
先
锋
分
|
1、认领兑现“微心愿”,完成情况较好(超过1次的)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2、结对帮扶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3、向党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4、参加并完成义务献血、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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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积10分
|
组织审定
|
|
5、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行为
|
每次积10-20分
|
组织审定
|
|
6、积极参加党员服务联盟、党群先锋服务社、党员服务站等志愿服务活动
|
每次积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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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刷卡、组织审定
|
|
7、在中心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被有关部门嘉奖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
8、出色完成工作受到通报表扬或文件表彰
|
区级每次积5分市级每次积10分省级每次积15分
中央每次积20分
|
组织审定
|
|
9、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
自定义(5-20分)
|
组织审定
|
扣
分
|
1、无正当理由,各类组织生活活动迟到早退
|
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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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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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会一课”以及其他组织生活请假
|
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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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刷卡
|
|
3、无正当理由缺席各类组织活动
|
每次扣3分
|
直接刷卡
|
|
4、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5、违反社区公约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6、企业党员违反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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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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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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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未完成“双报到”服务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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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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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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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预备党员未按时提交思想汇报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9、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所在党组织决定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0、上班不遵守工作纪律或存在作风问题被查实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1、外出期间,不参加党组织安排的网络或其他远程学习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2、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且地点固定的,未按时转移组织关系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3、不配合中心工作,影响较大的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4、让他人代替刷卡以及代替他人刷卡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6、在各类选举中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破坏选举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7、鼓动或带头参与集体上访、无理上访,阻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8、占用集体资产或拖欠集体资金且拒不整改的,或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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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非法组织活动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20、酒后驾车被查处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21、参与赌博被查处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22、引发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23、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
自定义(5-15分)
|
组织审定
|
附件3:
杭州市下城区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积分量化项目表
项目
|
积分内容
|
分值设定
|
赋分方式
|
||
基
本
分
|
1、能按照党组织要求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各类活动
|
每次积2分
|
直接刷卡
|
||
2、积极参加入党学习培训
|
每次积2分
|
直接刷卡
|
|||
3、每半年上报一次思想汇报
|
每次积2分
|
组织审定
|
|||
4、撰写心得体会文章
|
每篇积3分
|
组织审定
|
|||
5、各类学习培训班上的发言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6、遵守所在党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
|
每季积3分
|
组织审定
|
|||
7、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考察
|
每季积3分
|
组织审定
|
|||
8、努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
每季积3分
|
组织审定
|
|||
正
能
量
分
|
1、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
每次积5分
|
直接刷卡
|
||
2、主动向党组织申请承担工作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3、结对帮扶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
|
每次积5分
|
直接刷卡
|
|||
4、向党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5、参加并完成义务献血、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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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积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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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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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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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积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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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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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荣誉或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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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0分;区级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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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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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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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义(5-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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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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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能
量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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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时提交思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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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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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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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党态度不端正,未掌握党员应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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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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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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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绝与入党培养人谈心、交流、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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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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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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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所在党组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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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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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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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能
量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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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种理由推脱党组织交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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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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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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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遵守工作纪律被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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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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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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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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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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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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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如实交代重大情况,向党组织隐瞒情况的被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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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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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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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加入党学习培训未取得结业证的或因个人原因拒绝参加入党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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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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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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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政治审查不过关或欺瞒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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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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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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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存在拉票、买票现象,骗取发展票决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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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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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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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接受司法、纪检部门审查并最终裁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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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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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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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和刑事处罚释放未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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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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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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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违反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有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等行为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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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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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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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鼓动或带头参与集体上访、无理上访,阻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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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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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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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占用集体资产或拖欠集体资金且拒不整改的,或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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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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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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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酒后驾车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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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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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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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与赌博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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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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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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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已违纪但未构成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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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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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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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非法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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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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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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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散布不当言论,在群众中影响较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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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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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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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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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义(5-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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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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