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区级机关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区委各督导组:
为进一步强化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要求,结合下城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
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党员学习积分制考核和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对照以下情形,凡在现实表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
1、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
2、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坚定,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抵制情绪或持反对态度。
3、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所在党组织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
4、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
5、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不坚决,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公开发表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言论,采取与中央的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行动。
7、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8、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揭露、不批评,有意庇护或支持违法违纪行为。
9、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
10、群众观念差,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劝告、不制止,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临危退缩。
11、服务意识差,对群众感情冷漠,态度消极,对群众的正当利益置之不理,办事推诿扯皮,甚至刁难群众。
12、利己主义严重,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与民争利,严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
(四)工作消极懈怠
13、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14、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上拈轻怕重,不愿钻研业务,消极怠工,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责任事故。
15、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服从组织分配,长期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1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
(五)组织纪律涣散
17、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18、自由主义严重,对组织的决定阳奉阴违,言行不一,甚至故意设置障碍,阻扰中心工作推进。
19、搞派别活动或参加其它非组织活动,干扰安定团结。
20、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21、因留学、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道德行为不端
22、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23、不讲家庭美德,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
24、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造成恶劣影响。
25、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于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应报区委组织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1、限期改正。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对作劝退处置的党员,本人提出退党的,可按退党处理。
3、除名。对主动要求退党的,一般同意其退党,宣布除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照党员发展有关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评议反映较差,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后评议仍较差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一年至少开展一次,必要时,经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上级同意,党支部可随时召开或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直接组织进行评议。基层党支部在组织民主测评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不同层面的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的群众或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测评。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可派人参加。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逐级上报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报区委组织部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为有效。
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审批同意后,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的方式宣布。处置决定从支部大会通过表决之日起生效。
四、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后续工作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对限期改正合格的党员,报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审批;对进一步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五、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应探索建立党员警示机制和党员失联预警机制,及时教育引导问题党员整改,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审查后,报区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区委活动办要加强指导,区委各督导组要强化监督。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并要形成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常态。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可在一些基础好的党支部先行开展,以点带面有序展开。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要形成工作总结,报区委组织部。
附件: 1、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参考样表)
2、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流程图(供参考)
3、不合格党员处置审批表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组织部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