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党员“先锋指数”积分管理
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对党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党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先锋指数”积分管理考核是根据党员个人日常表现的积分情况,按相应标准评定星级,从高到低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第三条当年内新转入、新发展的党员,要及时纳入积分管理考核,考核结果可不参与评星定级,长期(6个月以上)生病、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等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由本人书面申请,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备案后,可以不纳入积分考核。
第四条 积分管理考核工作坚持日常记录和定期评议相结合。原则上,基层党组织应每季度对党员的日常表现进行评议积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党员。
第二章 平台建设和操作人员
第六条依托下城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采取区、街道、社区三级联网的模式,分级管理、自动统计、信息公开的办法,周期内累计积分的形式对党员日常表现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第七条党员以市民卡作为身份主要识别标识,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时一般应通过市民卡进行积分。党员出现扣分情形的,经信息化管理平台默认或组织认定后进行扣分。
第八条 平台操作人员一般为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各级组工干部,人员实行AB岗,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备案,并相应承担平台信息数据保密责任。
第三章 党员积分和星级评定
第九条 党员积分主要是党员个人履行党员基本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等方面的量化积分情况。
第十条 党员积分主要采取在基本分上加分和扣分的方式进行。具体标准参见《杭州市下城区党员加分扣分量化项目表》(附件1)。
(一)基本分:每名党员全年的基本分为80分,由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默认赋分。
(二)加分:主要是党员积极服务群众,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及其他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积分。通过信息化平台自动赋分,以及个人申报、党员群众评议、支部提议等方式报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核通过等途径进行记录,加分累计20分以上的,以20分计。
(三)扣分:主要是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参与无理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积分。通过信息化平台自动扣分,以及党员群众举报、上级党组织督查、支部商议等方式报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核通过等途径进行记录。
各级党组织可在《杭州市下城区党员加分扣分量化项目表》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表中“其他情况”进行细化,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建信息化平台统计情况,定期将党员积分明细表通过公开栏、网站、短信、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党员、群众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一年积分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党组织根据党员积分情况评定党员星级等次。
(一)五星级党员,年度考评得分一般为90分以上(含90分);人数占比一般为党员总数的10%—15%。
(二)四星级党员,年度考评得分一般为80—89分;
(三)三星级党员,年度考评得分一般为70—79分;
(四)二星级党员,年度考评得分一般为60—69分;
(五)一星级党员,年度考评得分低于60分。
其中,五星级党员占党员总数10—15%,评比表彰先进典型一般从五星、四星级党员中产生,二星级党员一般为警示型党员,一星级党员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四条对被评为五星级党员的,要作为评比优秀党员和各类评先评优、组织推荐“两代表一委员”的优先对象;对被评为二星级的警示型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开展谈话诫勉,教育引导他们端正态度、整改提高;对被评为一星级的党员,应当按照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意见要求,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将预备党员积分情况作为预备党员考察的重要依据:
(一)预备期满,预备期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预备党员,方可按期转正;
(二)当年内党组织关系转入我区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在我区预备期间反向扣分不超过5分,方可按期转正。
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六条 本项工作纳入街道、部门党(工)委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积分、泄露平台信息数据的基层党组织、党员,要撤销评定等次,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性质严重的,对党组织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杭州市下城区党员加分扣分量化项目表
项目 |
积分内容 |
分值设定 |
赋分方式 |
|
1、认领兑现“微心愿”,完成情况较好 |
每次积2分(在职党员2次以上积分,离退休党员按次积分,最高积10分) |
组织审定 |
2、参加社区党员服务联盟、党群先锋服务社、党员服务站等志愿服务活动,带头参与社区建设 |
每次积2分(在职党员2次以上积分,离退休党员按次积分,最高积10分) |
刷卡登记、组织审定 |
|
3、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奋不顾身,挺身而出的 |
每次积5—10分 |
组织审定 |
|
4、在抗击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中,冲锋在前的 |
每次积5—10分 |
组织审定 |
|
5、参加并完成义务献血、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反映好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6、在推进全区性重点项目中,勇挑重担作出积极贡献的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7、带头走社入户,广泛联系群众,发挥表率作用好 |
每次积2分 |
组织审定 |
|
|
8、在完成本职工作、推动中心工作中作用发挥突出,获得嘉奖的 |
区级每次积2分 市级每次积3分 省级每次积4分 中央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9、向党组织或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
每次积1分 |
组织审定 |
|
10、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
自定义(1-10分) |
组织审定 |
扣 分 |
1、无正当理由,“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等各类组织生活和活动迟到早退 |
每次扣2分 |
信息化平台直接扣分 |
2、“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等各类组织生活和活动请假 |
每次扣0.5分 |
信息化平台直接扣分 |
|
3、无正当理由缺席“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等各类组织生活和活动 |
每次扣5分 |
信息化平台直接扣分 |
|
4、参加党组织生活或活动未按要求刷卡签到 |
每次扣0.5分 |
组织审定 |
|
5、未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
每年扣5分 |
组织审定 |
|
6、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所在党组织决定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7、上班不遵守工作纪律或存在作风问题被查实 |
每例扣5分 |
组织审定 |
|
8、企业党员违反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9、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未到社区报到的 |
每年扣5分 |
直接刷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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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未完成“双报到”服务次数 |
每年扣5分 |
直接刷卡 |
|
11、社区党员未完成网格走访次数要求 |
每年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2、预备党员未按时提交思想汇报 |
每年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3、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及时办理保留党籍或停止党籍手续的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4、流动党员外出3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报告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5、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且地点固定的,未按时转移组织关系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6、让他人代替刷卡以及代替他人刷卡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7、违反社区公约 |
每例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8、信仰宗教,参加邪教或参与封建迷信、非法组织活动 |
扣25分 |
组织审定 |
|
19、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
扣25分 |
组织审定 |
|
20、党性原则丧失,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公开扬言退党 |
扣25分 |
组织审定 |
|
21、鼓动或带头参与集体上访、无理上访、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阻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 |
扣25分 |
组织审定 |
|
22、不支持、不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恶意阻扰重大项目建设 |
扣25分 |
组织审定 |
|
2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
扣25分 |
组织审定 |
|
24、在各类选举中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破坏选举 |
扣25分 |
组织审定 |
|
25、占用集体资产或拖欠集体资金且拒不整改的,或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
扣25分 |
组织审定 |
|
26、引发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扣25分 |
组织审定 |
|
27、沉迷低级趣味,参与“黄赌毒”,生活作风不检点 |
扣25分 |
组织审定 |
|
28、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
扣25分 |
组织审定 |
|
29、酒后驾车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
扣25分 |
组织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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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
自定义(5-25分) |
组织审定 |
报:市委组织部 发: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组织部 2015年12月 日印发 |
杭州市下城区党组织和党员积分管理
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治党的精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下城区党员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组织和党员积分主要指党组织积分、党员个人积分以及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个人积分。
根据党组织积分和党员个人积分情况,相应评定星级,从高到低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等个人积分情况,作为党员发展全程纪实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第三条当年内新转入、新成立的党组织以及新转入、新发展的党员,要及时纳入积分考核,考核结果可不参与评星定级,长期(6个月以上)生病、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等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由本人书面申请,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备案后,可以不纳入积分考核。
第四条积分管理考核工作坚持日常记录和定期评议相结合。原则上,上级党组织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前,对上一季度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积分。党支部应同步对党员、入党申请人进行评议积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党员、党组织关系不在我区的流动党员以及纳入我区各级党组织党员发展程序的人员。
第二章 平台建设和操作人员
第六条建立下城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区、街道、社区三级联网,采取分级管理、自动统计、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周期内累计积分对党员日常行为进行考评。
第七条 党员以市民卡作为身份识别标识,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时一般通过市民卡进行积分。党员出现扣分情形的,经组织认定后进行扣分。
第八条 平台操作人员一般为社区党务工作者、组织人事干部,管理人员实行AB岗,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备案。
第三章 党组织积分和星级评定
第九条党组织积分主要按照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并重的要求,突出在党建引领、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量化积分情况。
第十条 积分组成。党组织积分主要包括基本分和评议分,二项分值相加为党组织积分,具体标准参见《杭州市下城区党组织五星级积分量化项目表》(附件1)。
(一)基本分:主要是党组织通过区基层党建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开展与社区联建共建、推进党员学习积分管理、按时缴纳党费以及推进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服务等自动统计、记录的积分或根据下级党组织日常表现等途径进行记录。原则上,党组织每年获取的基本分最高为70分,60分以上的基本分并达到一定分值的,转化为评议加分。
(二)评议分:主要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在组织设置、服务中心、示范引领、创新意识等工作成效方面的评议积分。评议分分为评议加分和评议扣分。
第十一条积分公示。各级党组织应及时将下级党组织积分明细及排名情况通过公开栏、网站、短信、通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党组织、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发布公示的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党员、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并备案。
第十二条积分周期。积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以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一年积分从0分开始计数,上一年度积分自动进入累积积分,作为历史存档以及工作参考。
第十三条 积分运用。上级党组织根据党组织积分评定下级党组织星级等次。
(一)五星级党组织,在年度党组织基本分70分以上、加分25分以上,且评议扣分累计5分以下的党组织中产生;
(二)四星级党组织,在年度党组织积分应在基本分70分以上,加分15分以上,且评议扣分累计低于5分的党组织中产生;
(三)三星级党组织,年度党组织积分应在基本分65分以上,加分10分以上,且评议扣分累计低于5分的党组织中产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二星级党组织:
1、年度党组织积分低于60分;
2、评议扣分累计10分以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一星级党组织:
1、年度党组织积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被评为二星级党组织;
3、评议扣分累计15分以上。
第十四条 各街道、区直属部门党(工)委要结合季度评议,及时对下级党组织积分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和分析,并按照星级等次进行动态分类定级。
第十五条各街道、区直属部门党(工)委要结合动态分类定级情况,评出软弱后进基层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对排名靠后的党组织,按照不少于5%比例确定重点整顿对象;对二星级以下以及转化无效或效果不明显的党组织,可直接评为软弱后进基层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需从五星级党组织中产生,总量控制在党组织数10%以下。
第四章 党员积分和星级评定
第十六条 党员个人积分主要是履行党员基本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等方面的量化积分情况。
第十七条积分组成。党员个人积分主要包括基本分、先锋分和扣分,三项分值相加为党员个人积分,具体标准参见《杭州市下城区党员五星级积分量化项目表》(附件2)。
(一)基本分:主要是党员履行党员基本义务,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学习培训等方面的积分。由基层党组织依托党建信息化平台实时积分或根据党员日常表现等途径进行记录;
(二)先锋分:主要是党员积极服务群众,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及其他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积分。通过个人申报、党员群众评议、支部提议等方式报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核通过等途径进行记录;
(三)扣分:主要是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参与无理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积分。通过党员群众举报、上级党组织督查、支部商议等方式报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核通过等途径进行记录。
各级党组织可在《杭州市下城区党员五星级积分量化项目表》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表中“其他情况”进行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第十八条积分公示。基层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建信息化平台统计情况,定期将党员积分明细表通过公开栏、网站、短信、通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党员、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并备案。
第十九条积分周期。积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以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一年积分从0分开始计数,上一年度积分自动进入累积积分,作为历史存档、工作参考及兑换物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正式党员个人积分运用。党组织根据党员个人积分评定党员星级等次。
(一)五星级党员,在年度基本分60分以上,且正能量分20分以上,负能量分3分以下的党员中产生;
(二)四星级党员、三星级党员,年度基本分应在60分以上,且正能量分10分以上,负能量分8分以下;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警示型党员,确定为二星级党员:
1、年度基本分低于60分;
2、年度正能量分低于10分;
3、负能量分10分以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一星级或无星级党员:
1、年度基本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年被评为二星级党员;
3、负能量分15分以上。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个人积分运用。党组织根据预备党员个人积分评定预备党员转正进程:
(一)预备期满,预备期基本分60分以上、正能量分20分以上、负能量分低于8分,方可按期转正;
(二)预备期满,预备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20分,或负能量分8分以上,应当延长预备期至少半年;
(三)预备期满,预备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20分,或负能量分10分以上,应当延长预备期一年;
(四)预备期满,预备期基本分低于5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10分,或负能量分15分以上,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五)当年内党组织关系转入我区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在我区预备期间负能量分低于5分,方可按期转正。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被评为二星级的警示型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开展谈话诫勉,教育引导他们端正态度、整改提高。
第二十三条 对被评为一星级或无星级的党员,应当按照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意见要求,视情况可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第五章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积分和评定
第二十四条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个人积分主要是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信息化纪实的量化积分情况。
第二十五条积分组成。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个人积分主要包括基本分、正能量分和负能量分,三项分值相加为个人积分,具体标准参见《杭州市下城区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积分量化项目表》(附件3)。
(一)基本分:主要包括按照发展要求及时参加组织学习,按时提交思想汇报等方面的积分。由基层党组织依托党建信息化平台实时积分或根据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日常表现等途径进行记录;
(二)正能量分:主要包括积极服务群众,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积分。通过个人申报、党员群众评议、支部提议等方式报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核通过等途径进行记录;
(三)负能量分:主要包括参与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参与无理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以及其他不符合党员标准等“一票否决”的积分。通过党员群众举报、上级党组织督查、支部商议等方式报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核通过等途径进行记录。
各级党组织可在《杭州市下城区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积分量化项目表》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表中“其他情况”进行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积分公示。基层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建信息化平台统计情况,定期将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积分明细表通过公开栏、网站、短信、通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党员、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入党申请人个人积分运用。党组织根据入党申请人个人积分评定入党申请人的党员发展进程。
(一)递交入党申请书一年以上,近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20分,或负能量分5分以上,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递交入党申请书一年以上,近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10分,或负能量分10分以上,2年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递交入党申请书不满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7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20分,或负能量分5分以上,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递交入党申请书不满一年,负能量分10分以上,2年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个人积分运用。党组织根据入党积极分子个人积分评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党员发展进程。
(一)近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20分,或负能量分5分以上,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二)近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10分,或负能量分10分以上,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发展对象个人积分运用。党组织根据发展对象个人积分评定发展对象的党员发展进程。
(一)确定为发展对象一年以上,近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20分,或负能量分5分以上,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
(二)确定为发展对象一年以上,近一年培养考察期基本分低于60分,或正能量分低于10分,或负能量分10分以上,取消发展对象资格。
(三)确定为发展对象不满一年,培养考察期负能量分5分以上,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
(四)确定为发展对象不满一年,培养考察期负能量分10分以上,取消发展对象资格。
第六章 责任和纪律
第三十条 本项工作纳入街道、区直属单位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积分的基层党组织、党员,要撤销评定等次,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性质严重的,对党组织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积分的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实行党员发展“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低于、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杭州市下城区党组织五星级积分量化项目表
项目 |
积分内容 |
分值设定 |
赋分方式 |
基 本 分 |
1、开展党员固定活动日、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活动 |
每年不少于12次,每次积2分 |
直接刷卡 |
2、开展与社区党组织联建与共建,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
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积2分 |
直接刷卡 |
|
3、党组织对党员进行学习积分制管理 |
每年积10分 |
直接刷卡 组织审定 |
|
4、党组织按时按规定向上级组织缴纳党费 |
每年积4分 |
组织审定 |
|
5、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
每年积9分 |
组织审定 |
|
6、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无违纪党员 |
每年积15分 |
组织审定 |
|
评 议 加 分 |
1、打造经上级党组织认可、有影响力可推广的党建特色品牌 |
每项积3分 |
组织审定 |
2、落实中心工作到位,超额完成阶段目标 |
每年积5分 |
组织审定 |
|
3、班子凝聚力好、战斗力强,“双评”群众满意度在90%以上 |
每年积3分 |
组织审定 |
|
4、所辖党员热心社会公益(例如:无偿献血、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捐资助学等行为) |
每年积3分 |
直接刷卡 组织审定 |
|
5、基本分60分以上,并达到一定分值 |
80分以上每年积1分 90分以上每年积2分 100分以上每年积3分 |
直接刷卡 组织审定 |
|
6、党组织获得区级以上集体荣誉或所辖党员获得区级以上个人荣誉* |
区级每次积2分 市级每次积3分 省级每次积4分 中央每次积5分 中央每次积10分
中央每次积10分 |
组织审定 |
|
7、党建工作成效明显,获得区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或党组织、所辖党员被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内部简报专题报道 |
区级每次积2分 市级每次积3分 省级每次积4分 中央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8、党组织工作成为区级以上党内工作示范点、联系点 |
区级每次积1分 市级每次积1.5分 省级每次积2分 中央每次积3分 |
组织审定 |
|
9、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
自定义(1-5分) |
组织审定 |
|
评 议 扣 分
|
1、无正当理由不在党员固定活动日当天开展活动或未按要求开展党员固定活动日活动 |
每月扣1分 |
组织审定 |
2、未按要求召开“三会一课” |
每月扣1分 |
组织审定 |
|
3、党内活动党员平均参会率低于85% |
每月扣1分 |
组织审定 |
|
4、所辖党员智能卡使用率50%以下 |
每月扣1分 |
组织审定 |
|
5、未按时在党员智能卡系统登记党费缴纳、党内慰问等党内业务信息 |
每季扣1分 |
组织审定 |
|
6、未按时完成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基层党务管理 |
每季扣1分 |
组织审定 |
|
7、未按时完成党员信息编辑、更新党员数据库管理 |
每季扣1分 |
组织审定 |
|
8、未按时向上级党组织交纳党费 |
每季扣1分 |
组织审定 |
|
9、每季使用远教平台播放不足2次或推进“远教入企”工作不力 |
每季扣1分 |
组织审定 |
|
10、未按要求联系流动党员,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
每季扣1分 |
组织审定 |
|
11、未完成上级规定的党报党刊订阅任务 |
每年扣1分 |
组织审定 |
|
12、未建立党组织规章制度,班子成员分工不明确、没有工作计划 |
每年扣1分 |
组织审定 |
|
13、班子成员未带头上党课 |
每年扣1分 |
组织审定 |
|
14、收到行风效能等有责投诉 |
每年扣1分 |
组织审定 |
|
15、党组织设置不合理的,组织设置数量与所辖党员数不匹配,应建立党组织但未建立 |
每年扣2分 |
组织审定 |
|
16、未按时组织换届选举 |
每年扣2分 |
组织审定 |
|
17、下级党组织6个月以上没有党组织书记或组织机构不完善 |
每年扣2分 |
组织审定 |
|
18、未按时、按标准对下级党组织进行积分管理、分类定级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9、班子满意度测评分数低于同级党组织的平均值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20、对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执行不力,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21、有不合格党员但没有进行相关处理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22、所辖党员存在违纪违规现象 |
每年扣5分 |
组织审定 |
|
|
23、未能围绕中心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分配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
每年扣5分 |
组织审定 |
*注:所获荣誉一般指以中央组织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名义颁发的党建工作方面的荣誉。
附件2:
杭州市下城区党员五星级积分量化项目表
项目 |
积分内容 |
分值设定 |
赋分方式 |
基 本 分 |
1、参加“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以及党组织的其他活动 |
每次积3分 |
直接刷卡 |
2、积极参加区、街道、社区等举办的各种教育培训班 |
每次积3分 |
直接刷卡、组织审定 |
|
3、各类学习培训班上的发言 |
每次积3分 |
组织审定 |
|
4、撰写心得体会文章 |
每次积3分 |
组织审定 |
|
5、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
每季度积3分 |
组织审定 |
|
6、机关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在职党员积极参加“双报到”服务活动,社区党员主动进网格走访联系服务, 企业党员走访联系职工群众 |
每次积3分 |
直接刷卡、组织审定 |
|
7、流动党员参加流入地组织生活 |
每次积5分 |
直接刷卡、组织审定 |
|
8、流动党员向流出地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
每次积5分(最高20分) |
组织审定 |
|
9、刷卡签到参加活动 |
每刷卡一次积0.5分 |
直接刷卡 |
|
先 锋 分 |
1、认领兑现“微心愿”,完成情况较好(超过1次的)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2、结对帮扶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3、向党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4、参加并完成义务献血、捐资助学 |
每次积10分 |
组织审定 |
|
5、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行为 |
每次积10-20分 |
组织审定 |
|
6、积极参加党员服务联盟、党群先锋服务社、党员服务站等志愿服务活动 |
每次积5分 |
直接刷卡、组织审定 |
|
7、在中心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被有关部门嘉奖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
8、出色完成工作受到通报表扬或文件表彰 |
区级每次积5分市级每次积10分省级每次积15分 中央每次积20分 |
组织审定 |
|
9、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
自定义(5-20分) |
组织审定 |
扣 分 |
1、无正当理由,各类组织生活活动迟到早退 |
每次扣1分 |
直接刷卡 |
2、“三会一课”以及其他组织生活请假 |
每次扣1分 |
直接刷卡 |
|
3、无正当理由缺席各类组织活动 |
每次扣3分 |
直接刷卡 |
|
4、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5、违反社区公约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6、企业党员违反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7、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未完成“双报到”服务次数 |
每次扣3分 |
直接刷卡 |
|
8、预备党员未按时提交思想汇报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9、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所在党组织决定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0、上班不遵守工作纪律或存在作风问题被查实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1、外出期间,不参加党组织安排的网络或其他远程学习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2、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且地点固定的,未按时转移组织关系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3、不配合中心工作,影响较大的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4、让他人代替刷卡以及代替他人刷卡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6、在各类选举中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破坏选举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7、鼓动或带头参与集体上访、无理上访,阻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8、占用集体资产或拖欠集体资金且拒不整改的,或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9、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非法组织活动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20、酒后驾车被查处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21、参与赌博被查处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22、引发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23、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
自定义(5-15分) |
组织审定 |
附件3:
杭州市下城区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积分量化项目表
项目 |
积分内容 |
分值设定 |
赋分方式 |
|||
基 本 分 |
1、能按照党组织要求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各类活动 |
每次积2分 |
直接刷卡 |
|||
2、积极参加入党学习培训 |
每次积2分 |
直接刷卡 |
||||
3、每半年上报一次思想汇报 |
每次积2分 |
组织审定 |
||||
4、撰写心得体会文章 |
每篇积3分 |
组织审定 |
||||
5、各类学习培训班上的发言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6、遵守所在党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 |
每季积3分 |
组织审定 |
||||
7、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考察 |
每季积3分 |
组织审定 |
||||
8、努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
每季积3分 |
组织审定 |
||||
正 能 量 分 |
1、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
每次积5分 |
直接刷卡 |
|||
2、主动向党组织申请承担工作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3、结对帮扶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 |
每次积5分 |
直接刷卡 |
||||
4、向党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5、参加并完成义务献血、捐资助学 |
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6、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行为 |
每次积15分 |
组织审定 |
||||
7、个人荣誉或先进事迹 |
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0分;区级加5分 |
组织审定 |
||||
8、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
自定义(5-10分) |
组织审定 |
||||
负 能 量 分 |
1、未按时提交思想汇报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2、入党态度不端正,未掌握党员应知常识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3、拒绝与入党培养人谈心、交流、培养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4、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所在党组织决定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负 能 量 分 |
5、各种理由推脱党组织交付的任务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6、不遵守工作纪律被通报批评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7、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8、不如实交代重大情况,向党组织隐瞒情况的被查实的 |
每次扣10分 |
组织审定 |
||||
9、参加入党学习培训未取得结业证的或因个人原因拒绝参加入党学习培训 |
每次扣10分 |
组织审定 |
||||
11、政治审查不过关或欺瞒政治问题 |
每次扣10分 |
组织审定 |
||||
12、存在拉票、买票现象,骗取发展票决赞成票 |
每次扣10分 |
组织审定 |
||||
13、接受司法、纪检部门审查并最终裁定有罪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4、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和刑事处罚释放未满5年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5、违反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有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等行为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6、鼓动或带头参与集体上访、无理上访,阻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7、占用集体资产或拖欠集体资金且拒不整改的,或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8、酒后驾车被查处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9、参与赌博被查处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9、已违纪但未构成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19、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非法组织活动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20、散布不当言论,在群众中影响较坏 |
每次扣15分 |
组织审定 |
||||
21、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
自定义(5-15分) |
组织审定 |
杭州市下城区党组织“堡垒指数”积分管理
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对党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组织“堡垒指数”积分管理考核是根据党组织工作表现的积分情况,按相应标准评定星级,从高到低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和无星级,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第三条 当年内新成立的党组织要及时纳入积分考核,考核结果可不参与评星定级。
第四条 积分管理考核工作坚持日常记录和定期评议相结合。原则上,上级党组织应每季度对上一季度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积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基层党组织。
第二章 平台建设和操作人员
第六条依托下城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采取区、街道、社区三级联网的模式,分级管理、自动统计、信息公开的办法,周期内累计积分的形式对党组织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第七条党组织日常活动一般应通过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创建。党组织出现加分或扣分情形的,经信息化管理平台默认或组织认定后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 平台操作人员一般为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各级组工干部,人员实行AB岗,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备案,并相应承担平台信息数据保密责任。
第三章 党组织积分和星级评定
第九条 党组织积分主要按照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并重的要求,突出在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推动工作和服务群众等各方面的量化积分情况。
第十条党组织积分主要采取在基本分上加分和扣分的方式进行。扣分项分为适用所有基层党组织的共性扣分指数和适用部分基层党组织的分类扣分指数,党组织加分和扣分之和为基层党组织的总得分。党组织加分和扣分具体标准参见《杭州市下城区党组织加分扣分量化项目表》(附件1)。
(一)基本分:每个党组织全年的基本分为90分,由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默认赋分。
(二)加分:主要是党组织在党建工作品牌打造或中心工作推进等方面的积分。加分累计10分以上的,以10分计。
(三)扣分:主要是党组织员未能按照规定要求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开展活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任务等方面的积分。通过信息化平台自动扣分,以及党员群众举报、上级党组织督查等途径由上级党组织审定并进行记录。
各级党组织可在《杭州市下城区党组织加分扣分量化项目表》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表中“其他情况”进行细化,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及时将下级党组织积分明细及排名情况通过公开栏、网站、短信、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党组织、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发布公示的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党员、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并备案。
第十二条 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一年积分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根据党组织积分情况评定下级党组织星级等次。
(一)五星级党组织,年度考评得分一般为95分以上(含95分);
(二)四星级党组织,年度考评得分一般为90—94分;
(三)三星级党组织,年度考评得分一般为80—89分;
(四)二星级党组织,年度考评得分一般为70—79分;
(五)一星级党组织,年度考评得分一般为60—69分;
(六)无星级党组织,年度考评得分低于60分。
其中,五星级党组织占党组织总数10—15%,先进基层党组织一般从五星党组织中产生;一星级党组织和无星级党组织占党组织总数5—10%,软弱后进党组织一般从一星级党组织和无星级党组织产生。
第十四条各街道、部门党(工)委要结合季度评议,及时对下级党组织积分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和分析,并按照星级等次进行动态分类定级。对评为五星级党组织的,要作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的优先推荐对象,总量控制在党组织数10%以下。对四星级、三星级和二星级党组织,要按照落实基层党组织“五星级管理”制度的要求,推动基层党组织晋位升级。对一星级党组织和无星级党组织,按照不少于5%比例确定软弱后进党组织进行集中整转提升。
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五条 本项工作纳入街道、部门党(工)委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泄露平台信息数据的基层党组织、党员,要撤销评定等次,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性质严重的,对党组织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杭州市下城区党组织五星级加分扣分量化项目表
项目 |
内容 |
分值设定 |
赋分方式 |
加 分 指 数 |
1、打造经上级党组织认可、有影响力可推广的党建特色品牌 |
每项积3分 |
组织审定 |
2、落实中心工作到位,超额完成阶段目标 |
每年积5分 |
组织审定 |
|
3、党组织获得区级以上集体荣誉或所辖党员获得区级以上个人荣誉* |
区级每次积2分 市级每次积3分 省级每次积4分 中央每次积5分 中央每次积10分
中央每次积10分 |
组织审定 |
|
4、党建工作成效明显,获得区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或党组织、所辖党员被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内部简报专题报道 |
区级每次积2分 市级每次积3分 省级每次积4分 中央每次积5分 |
组织审定 |
|
5、党组织工作成为区级以上党内工作示范点、联系点 |
区级每次积1分 市级每次积1.5分 省级每次积2分 中央每次积3分 |
组织审定 |
|
6、其他类似情况(由党组织自定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和备案) |
自定义(1-5分) |
组织审定 |
|
共 性 扣 分 指 数 |
1、无正当理由,未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等各类组织生活和活动等党内活动 |
每次扣5分 |
直接刷卡 |
2、无正当理由不在党员固定活动日当天开展活动或未按要求开展党员固定活动日活动 |
每次扣5分 |
直接刷卡 |
|
3、党内活动党员平均参会率低于80% |
每次扣5分 |
直接刷卡 |
|
4、所辖党员刷卡率50%以下 |
每次扣5分 |
直接刷卡 |
|
5、未按时缴纳党费或向上级党组织交纳党费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6、未及时完成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
每次扣5分 |
平台登记审定 |
|
7、未按时完成党员信息编辑、更新党员数据库管理 |
每次扣5分 |
平台登记审定 |
|
8、未按时、按标准对下级党组织进行积分管理、分类定级 |
每季度扣5分 |
平台登记审定 |
|
9、未按要求联系流动党员,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0、未按时组织换届选举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1、党组织设置不合理的,组织设置数量与所辖党员数不匹配,应建立党组织但未建立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2、下级党组织6个月以上没有党组织书记或组织机构不完善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3、对软弱落后基层党组织没有整转举措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4、发展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违规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5、不合格党员应处置未处置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6、组织所属党员教育培训时间未达到32学时 |
每年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7、组织下级基层党组织书记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少于56学时 |
每年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8、收到行风效能等有责投诉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19、对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执行不力,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20、所辖党员存在违纪违规现象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21、未能围绕中心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分配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
每次扣5分 |
组织审定 |
|
社区党组织扣分指数 |
1、近半年来没有党组织书记或班子不健全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2、没有专职党务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3、未储备培养社区后备人才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4、未建立社区公约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5、未建立百姓议事、社区圆桌会等基层协商民主工作机制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6、未定期召开居务联席会议,重大事项未落实“五议两公开”制度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7、未建立区域化党建工作机制、社区“大党委”制及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8、未建立在职党员QQ群、微信群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9、未深化网格化走访服务。社区干部、楼道党支部书记、居民小组长、社区党员联系户少于1个,社区干部和社区党员每月走访联系户少于1次,楼道党支部组织党员走访楼道住户一般每年少于2遍。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0、未落实党务居务公开制度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1、无社区活动场所或活动场所面积小于350平方米或无法满足活动需要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2、社区党建工作经费每年未按党委6万、党总支部5万、党支部4万落实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3、社区党员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低于120元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4、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低于20万元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5、社区干部受到群众投诉较多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6、民主评议满意度低于80%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7、上级检查扣分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18、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组织扣分指数 |
1、班子不健全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2、未与1个以上社区(企业)党组织结对共建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3、本单位在职党员社区报到率低于95%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4、本单位在职党员每年参加志愿服务少于2次、领取微心愿少于1个 |
每列扣1分 |
组织审定 |
|
5、没有党员活动场所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6、单位党员人数50人以上的不配备专职党务干部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7、没有党组织工作经费或经费不足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8、群团组织不健全或不发挥作用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9、上级检查扣分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
|
10、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 |
每次扣3分 |
组织审定 |
两新组织党组织扣分指数 |
1、没有配备党组织书记或没有明确党组织负责人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2、党组织书记未进入企业经营管理层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3、班子成员职责不明确、不团结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4、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企业,没有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5、未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6、党组织未承担起建设先进企业文化、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的职责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7、未做好党建带群团建设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8、无党员活动场所或无法满足活动需要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9、党建工作经费每年未按党委2万、党总支部1万、党支部3000元落实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
|
10、民主评议满意度低于80% |
每年扣3分 |
组织审定 |
注:街道、部门党(工)委的考核得分以所属支部的平均分计。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组织部 |
文件 |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
下
委组〔2014〕20号
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区级机关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区委各督导组:
为进一步强化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要求,结合下城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
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党员学习积分制考核和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对照以下情形,凡在现实表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
1、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
2、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坚定,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抵制情绪或持反对态度。
3、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所在党组织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
4、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
5、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不坚决,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公开发表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言论,采取与中央的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行动。
7、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8、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揭露、不批评,有意庇护或支持违法违纪行为。
9、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
10、群众观念差,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劝告、不制止,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临危退缩。
11、服务意识差,对群众感情冷漠,态度消极,对群众的正当利益置之不理,办事推诿扯皮,甚至刁难群众。
12、利己主义严重,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与民争利,严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
(四)工作消极懈怠
13、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14、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上拈轻怕重,不愿钻研业务,消极怠工,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责任事故。
15、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服从组织分配,长期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1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
(五)组织纪律涣散
17、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18、自由主义严重,对组织的决定阳奉阴违,言行不一,甚至故意设置障碍,阻扰中心工作推进。
19、搞派别活动或参加其它非组织活动,干扰安定团结。
20、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21、因留学、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道德行为不端
22、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23、不讲家庭美德,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
24、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造成恶劣影响。
25、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于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应报区委组织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1、限期改正。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对作劝退处置的党员,本人提出退党的,可按退党处理。
3、除名。对主动要求退党的,一般同意其退党,宣布除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照党员发展有关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评议反映较差,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后评议仍较差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一年至少开展一次,必要时,经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上级同意,党支部可随时召开或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直接组织进行评议。基层党支部在组织民主测评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不同层面的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的群众或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测评。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可派人参加。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逐级上报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报区委组织部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为有效。
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审批同意后,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的方式宣布。处置决定从支部大会通过表决之日起生效。
四、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后续工作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对限期改正合格的党员,报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审批;对进一步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五、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应探索建立党员警示机制和党员失联预警机制,及时教育引导问题党员整改,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审查后,报区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区委活动办要加强指导,区委各督导组要强化监督。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并要形成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常态。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可在一些基础好的党支部先行开展,以点带面有序展开。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要形成工作总结,报区委组织部。
附件:1、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参考样表)
2、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流程图(供参考)
3、不合格党员处置审批表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组织部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1
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参考样表)
评议 分类 姓名 |
好 |
较好 |
一般 |
差 |
存在的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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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人身份: 党员( ) 群众代表( )
备注:对党员评议分好、较好、一般、差4个档次,对照党章关于党员标准,综合党员在日常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定,在4个选项中任选一项,用“√”表示。如评价等次为“差”的党员,请指出其存在的突出问题。
附件2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流程图(供参考)
附件3
不合格党员处置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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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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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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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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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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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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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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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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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党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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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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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委会(支部大会)初步 处置意见 |
□限期改正 □劝其退党 □除名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意见 |
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 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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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 预审意见 |
党委(党工委)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区委组织部 预审意见 |
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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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大会 表决意见 |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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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 审批意见 |
党委(党工委)书记签名 或(盖章) 年 月 日 |
区委组织部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连同不合格党员调查核实材料一并上报。
2、一式五份,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本人档案各一份,上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一份。其中,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需经区委组织部预审、审批。
抄报:市委组织部。 |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组织部 2014年10月28日印发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党工委、区级机关各单位党委(党工委):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和《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组发〔2016〕5号)要求,结合下城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
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于疏通党员“出口”、纯洁党员队伍、健康党的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全区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以来,通过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25条、党员民主评议等做法,对那些长期不起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的党员进行了严肃教育或组织处理,党员“出口”机制逐步健全,广大党员的政治意识、规矩意识、组织意识、纪律意识明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明显提高。但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推进不平衡、“评不出、通不过、出不了”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各级党组织必须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导向效果导向,稳妥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努力建设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二、正确把握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依托区党建信息平台,以党员先锋指数积分管理为依据,以党员民主评议为抓手,稳妥慎重、严肃及时、规范有效地推进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各单位要坚持标准、敢于担当,增强制度规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立足教育,把帮扶转化放在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教育警示和“出口”倒逼作用;要把握政策,保证认定准确、处置恰当、推进有序;要注意效果,把不合格党员处置与发展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以及整顿软弱落实基层党组织等工作结合起来,实现互促互进。
三、准确把握认定标准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对在党员先锋指数积分管理和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其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对触碰以下“十条红线”的,所在党组织要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
1、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坚定,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抵制情绪或持反对态度。
2、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所在党组织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
3、向国外境外敌对势力提供涉及党政机密、绝密信息的。
4、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
5、公开发表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言论,采取与中央的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行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7、对党中央的政策决定妄加评论,在群众中散布不恰当言论,甚至怂恿、煽动、组织支持或参与集体上访、无理上访、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8、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利用互联网,在论坛、微信、QQ等各类网媒编发、转发与党员身份不符、与党的政策相悖的各种言论。
(三)党性原则丧失
9、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存在有意虚报、瞒报个人房产、收入、投资、配偶、子女情况的。
10、搭帮结派,团团伙伙,公然对抗组织。
11、党性丧失,不履行党员义务,在公开场合发表不恰当言论,公开扬言退党。
(四)大局意识缺乏
12、以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重,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中丧失党员先锋示范作用,不支持、不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13、参与或操纵群众闹事、上访,恶意阻碍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重大项目建设和中心工作。
(五)宗旨观念淡薄
14、群众观念差,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劝告、不制止,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临危退缩。
15、服务意识差,对群众感情冷漠,态度消极,对群众的正当利益置之不理,办事推诿扯皮,甚至刁难群众。
16、利己主义严重,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与民争利,严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
(六)法制意识不强
17、违法违章搭建。
18、不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损失。
19、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虽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但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20、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足额交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卫生费、停车管理费等。
21、严重违反社区公约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文明规范。
(七)组织纪律散漫
2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23、以牟利为目的,拉帮结派,搞派别活动或参加其它非组织活动。
24、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25、因留学、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八)工作消极怠慢
26、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27、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上拈轻怕重,不愿钻研业务,消极怠工,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责任事故。
28、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服从组织分配,长期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29、工作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
(九)道德行为不端
30、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31、不讲家庭美德,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经常搬弄是非,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导致邻里关系不和睦的。
32、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造成恶劣影响。
33、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于低级趣味,参与“黄赌毒”,生活作风不检点。
(十)廉洁自律不够
34、违反八项规定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贪污公款或集体资金的。
35、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谋取个人利益,收受下属、服务对象礼金、礼卡、礼物的。
36、持有高档会所、高尔夫球场会员卡或出入会所、高尔夫球场和非正规卡拉OK厅、按摩场所的。
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党员管理“十条红线”的具体要求。
四、合理选择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对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提交党员大会表决确定相应的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1、限期改正。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对作劝退处置的党员,本人提出退党的,可按退党处理。
3、除名。对主动要求退党的,一般同意其退党,宣布除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预备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按规定程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五、严格执行处置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初步认定。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提出拟处置意见,逐级上报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下同)初审。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一年至少开展一次,必要时,经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同意,党支部可随时召开民主评议会或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直接组织调查核实、进行处置。
2、调查核实。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指派组织委员或组织员等2名以上正式党员,会同所在党支部调查拟处置党员的具体表现和评定过程,并听取党员本人意见。
3、上级预审。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根据党支部拟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和有关证明进行预审。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还须报区委组织部预审。预审意见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4、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后,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调查核实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按党内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票决,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为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会前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不能到会的可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对拒不在处置决议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党支部在处置决议上注明。
5、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及相关材料上报基层党委,基层党委经集体讨论、逐一表决后,在进行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将审批意见再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上级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对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或宗教宗族宗派问题严重、所在党支部软弱落后的,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要派员调查核实,直接作出处置决定。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在启动直接核查处置程序时,需提前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备案。
要保障被处置党员的合理权利。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应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认真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六、着力抓好帮扶转化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坚持“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加强教育帮扶。除丧失信仰、表现极差或影响恶劣外,对认错态度良好,表示愿意改正的,一般都要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
限期改正期间,党支部要指定2名正式党员与其结对,提出改正方案,落实帮扶措施。有条件的,可由其入党时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参与结对帮扶。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限期改正合格的党员,报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审批;对进一步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按规定程序上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对所在党支部没有能力开展教育帮扶转化以及由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的,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要建立教育帮扶支部,将不合格党员组织关系统一迁入,进行集中帮扶教育转化。
对被劝退、除名的,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要指派组织委员或组织员进行约谈回访,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加强教育引导与人文关怀,使其真正接受组织决定。
七、注意把握政策衔接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因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等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的,或在流入地自觉亮明身份、参加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要综合考虑其一贯思想作风和工作表现,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对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等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经个人申请、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不列入评议对象,不能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要按规定通报同级纪检机关。
对列为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期改正期间及改正期满回归组织后1年内不得作为评先评优人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推荐考察人选、“两代表一委员”初步人选、入党介绍人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被劝退或除名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把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要坚持标准、从严把关,主动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党支部要负起直接责任,规范操作程序,保证处置工作客观公正。
要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营造从严管理党员的浓厚氛围。要探索试行记实管理办法,规范使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书》(附件3),要通过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倒逼推动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党性体检、民主评议”,健全落实“三会一课”和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党内统计、组织生活会,定期开展流动党员查找排摸和登记分析,及时掌握去向,了解现实表现,夯实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基础。
要严肃处置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及时的,视情对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本《意见》从即日起执行,原下委组〔2014〕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参考样表)
2、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流程图(供参考)
3、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书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组织部
2016年5月 日
附件1
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参考样表)
评议 分类 姓名 |
好 |
较好 |
一般 |
不合格 |
存在的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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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人身份: 党员( ) 群众代表( )
备注:对党员评议分好、较好、一般、不合格4个等次,对照党章关于党员标准,综合党员在日常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定,在4个选项中任选一项,用“√”表示。如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党员,请指出其存在的突出问题。
附件2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流程图(供参考)
上级党组织预审
附件3
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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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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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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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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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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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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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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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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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党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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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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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委会(支部大会)初步 处置意见 |
□限期改正 □劝其退党 □除名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意见 |
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 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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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 预审意见 |
党委(党工委)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区委组织部 预审意见 |
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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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大会 表决意见 |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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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 审批意见 |
党委(党工委)书记签名 或(盖章) 年 月 日 |
区委组织部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连同支部调查报告、谈话记录、街道或部门党委(党工委)调查核实报告、支部党员处置决议书等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相关材料等一并上报。
2、一式五份,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本人档案各一份,上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一份。其中,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需经区委组织部预审、审批。
抄报:市委组织部。 |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组织部 2015年5月 日印发 |
下城区在职党员进社区“双报到”服务
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中的在职党员为: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职党员。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中的“双报到”为:
1.在职党员到现居住地社区报到;
2.在职党员到所在单位党组织结对共建的社区报到。
第四条 在职党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区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审核,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可不列入考核范围:
1.新发展或组织关系转入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未满6个月的在职党员;
2.长期病假、产假等超过6个月的;
3.其他经审核可不列入考核范围的情况。
第五条 实行半年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制度,半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直机关党工委负责考核工作的面上指导,街道党工委和区直各单位党组织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二、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在职党员职责任务
1、及时报到。在职党员到居住地社区报到的,由在职党员个人通过“西湖先锋”党群服务微平台、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或持《在职党员进社区服务报到证》到社区报到;新发展或组织关系转入我区的在职党员原则上一个月内到社区报到;在职党员到所在单位党组织结对共建的社区报到的,采取由单位党组织集体报到的方式进行。
2、认领服务。在职党员一般应以“西湖先锋”党群服务微平台、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线上活动为主,线下活动为辅的方式到报到社区开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文化教育、医疗保健、儿童帮教、扶贫解难、民事调解、治安巡逻和认领“微心愿”等各类志愿服务,每次服务活动结束后报社区确认,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居住地不在下城区范围内的在职党员进居住地报到服务后,及时向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反馈领岗服务情况。
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职责任务
1.活动登记。做好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记实登记工作。根据《在职党员进社区服务报到证》和《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项目认领表》登记情况,建立在职党员服务供给资源库。根据在职党员在“西湖先锋”党群服务微平台、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上的活动记录和线下活动记录,及时确认在职党员服务情况并登记录入“西湖先锋”党群服务微平台、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为考核提供依据。
2.活动组织。做好在职党员进社区服务对接工作,统筹整合志愿服务资源,联合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等,做好志愿服务项目设计和推广。各社区必须建立在职党员微信群、QQ群,及时发布活动项目信息,接受活动项目预约、认领,引导在职党员通过上门服务、菜单服务、主题服务、组团服务、网络服务等形式更好实现社会发展需要、社区居民需求与志愿服务供给的有效对接。每个社区每月都应通过“西湖先锋”党群服务微平台、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上传适合在职党员认领的微心愿,发布线下集中活动,并做好活动完成情况登记工作。
3.服务反馈。对在职党员优秀服务团队、“服务达人”等要进行公示宣传;配合做好单位党组织对在职党员进行考核工作,根据需要填写《在职党员社区表现反馈表》,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该党员社区报到服务情况。
第九条 单位党组织职责任务
1.宣传发动。提高在职党员的思想认识,突出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并重,把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联系服务群众纳入工作日程和考核内容,充分利用“西湖先锋”党群服务微平台、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督促引导单位在职党员及时到社区报到,接受管理、发挥作用。
2.项目对接。主动与社区党组织联系沟通,及时提供在职党员供给信息,加强双向互动,通过项目化运作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服务活动,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社区经济社会发展。
3.考核督促。在职党员单位党组织根据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等工作需要向社区征询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情况,并做好在职党员服务社区情况考核工作。每半年填写《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情况汇总表》,并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备案,同时,对在开展“双报到”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及时进行宣传。
三、考核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考核主要内容为:
1.在职党员要通过“西湖先锋”党群服务微平台、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和线下活动进社区报到服务。
2.在职党员服务考核的服务次数。主要包含在职党员到所在单位党组织结对社区、居住地社区的服务次数和在职党员通过微心愿集中认领活动等在我区其他社区的服务次数。在职党员每年服务社区次数不少于3次,其中每年服务居住地社区次数不少于1次,“微心愿”认领兑现不少于1次,以捐赠实物之外的形式开展服务的次数不少于1次。
3.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全年组织在职党员进社区开展集体服务不少于2次,本单位在职党员报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4.社区党组织每月通过“西湖先锋”党群服务微平台、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上传至少4个适合在职党员认领的微心愿,1次线下集中活动,原则上微心愿和线下集中活动,社区都要通过“西湖先锋”党群服务微平台、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上线发布。每次线下活动结束后,必须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上传活动照片。
第十一条 在职党员报到服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后,凭《在职党员进社区服务报到证》活动记录或“西湖先锋”党群服务微平台、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线上记录到社区申报登记。
2.审核确认。在职党员每次进社区服务情况由社区党组织根据“西湖先锋”党群服务微平台、区基层党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线上记录和线下报名参与社区服务记录情况审核确认。
3.检查通报。每半年由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对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情况进行督查汇总;每年年底前,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把各单位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情况汇总表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会同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对在职党员报到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通报。
四、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情况作为党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基层党建责任述职、基层党组织五星级管理和党员积分管理,作为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党员民主评议和不合格党员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编造在职党员进社区服务次数的在职党员,由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视情况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直接组织在职党员所在党支部进行评议。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组织部、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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