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教育系统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师德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下城区教育局师德师风十项戒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师德师风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教育系统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违反《下城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十禁令”》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论的;擅离岗位,人为因素产生教学事故的;在工作时间网上炒股、做微商、玩游戏、购物、聊天的;在上课期间使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的;

      (二)体罚和以侮辱、讥讽、歧视、冷落等方式变相体罚、心罚学生;

      (三)接受家长宴请和礼品、礼金、礼卡的;让学生或家长为自己谋私利,办私事的;借婚丧娶嫁等敛财的;在学生座位调整、入学升学、评先评优中故意刁难的;

      (四)组织、参与有偿家教或者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取酬的;暗示或强制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校外培训的;

      (五)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动员或暗示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的;强制学生征订报刊资料以谋取利益的;

      (六)在教研论文、教学案例、课题研究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七)违规从事经商、集资、融资、放贷等与教师岗位职责不符的第二职业的;因个人与他人经济纠纷而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

      (八)党员教师信教的;教师个人在校(园)内传教和组织任何形式宗教活动的;

      (九)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诽谤、威胁单位或他人,影响教育系统形象的;违法上访、串联煽动闹事等干扰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校(园)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违反《下城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十禁令”》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认定为优秀,当年绩效奖励逐情减发。

     (二)情节较为严重,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调离原单位。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并扣发当年绩效奖励。在评优晋级等方面三年内实行“一票否决”。已取得梯级名师称号的,予以撤销。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警告和记过处分、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以及开除等。

      第八条 情节轻微的、情节较为严重的教师处分权限在校(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校(园)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

门决定。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校

      (园)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在职教师开除处分,由所在校(园)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非编教师解聘处分,由所在校(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写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校(园)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辩。

      第十一条 校(园)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教育主管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下城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十禁令”

附件2: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登记表

附件3: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告知书

附件4: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决定书

附件5: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复核决定书




附件1:

下城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十禁令”

(试行)

      一、严禁言行失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得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擅离岗位,人为因素产生教学事故。不得在工作时间网上炒股、做微商、玩游戏、购物、聊天。不得在上课期间使用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等。

      二、严禁体罚学生。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热爱、尊重、理解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不得歧视和冷落任何一名学生,不得体罚和以侮辱、讥讽、歧视、冷落等方式变相体罚、心罚学生,如罚抄作业、罚劳动、罚跑步、罚蹲站、罚停课、罚特殊座位等。

      三、严禁以教谋私。尊重家长,维护风清气正教师队伍形象。不得以各种名义接受家长宴请和礼品、礼金、礼卡。不得让学生或家长为自己谋私利,办私事。不得借婚丧娶嫁等敛财。不得在学生座位调整、入学升学、评先评优中故意刁难。

      四、严禁有偿家教。弘扬高尚师德,倡导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无偿个别辅导或认真答疑。不得组织、参与有偿家教或者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取酬。不得暗示或强制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和校外培训。

      五、严禁强订资料。加强校本教研,鼓励和提倡备课组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实际,自编资料,精讲精练。不得借教学需要为名,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也不得动员或暗示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不得强制学生征订报刊资料以谋取利益。

      六、严禁学术造假。诚实守信,严谨治学,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不得在教研论文、教学案例、课题研究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不得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七、严禁经商融资。热爱教育事业,保持以职业为荣的信念和操守,全身心投入工作。不得违规从事经商、集资、融资、放贷等与教师岗位职责不符的第二职业。不得因个人与他人经济纠纷而影响学校安全稳定。

      八、严禁校(园)传教。严格执行教育和宗教相分离政策,抵御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工作。党员教师不得信教。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传教和组织任何形式宗教活动。

      九、严禁非法信访。以合法方式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不得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诽谤、威胁单位或他人,影响教育系统形象。不得违法上访、串联煽动闹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十、严禁一切违背道德的行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得参与涉黄、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违规参与“酒局”“牌局”和其他违纪违反道德的行为。


附件2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线索来源



违反事实




分管领导

拟办意见



依据《下城区教育系统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意见》第七条有关规定,建议      。

年 月  日

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告知书


           编号:


:


根据                 ,现查明你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下城区教育系统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意见》第   条的有关规定,经       研究,决定启动处理程序,请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并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决定书


                                编号:


被调查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任                。现查明存在违反师德师风以下问题:


依据《下城区教育系统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意见》第    条的有关规定,经        审议,决定对__给予                   。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理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下城区教育局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意见》第九条的规定,15个工作日内向校(园)申请复核。


支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复核

             决定书


                                编号:


申请复核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任             ,对   号《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决定书》不服,于   年  月  日申请复核。

依据《下城区教育系统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意见》第    条的有关规定,经复核,决定          。

本复核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理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下城区教育系统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十禁令”处理意见》第九条的规定,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申辩。


支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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