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教育系统作风效能问责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增强广大机关干部、局管干部和党员教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杭州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制度》、《下城区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局管干部、以及党员教职员工(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问责重点是在作风建设和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有错必纠,依法有序、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并举,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作风效能问责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机关工作人员、局管干部的问责由组宣科牵头实施,对党员教职员工的问责由所在单位牵头实施。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告诫;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岗位;

(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七)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在作风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实施办法和“六个严禁”、市30条贯彻意见、区“十五项”实施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局师德师风十项戒律、局师德师风“十禁令”等有关规定的;

(二)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传播或散布谣言和消极有害言论,造谣滋事,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和教育系统形象的;

(三)不遵守工作纪律,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工作时间网上聊天、炒股、做微商、玩游戏、购物等影响工作的行为,工作日中餐饮酒的;

(四)组织、参与有偿家教或者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取酬的,以及违规经商、办企业、集资、融资的;

(五)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教师、家长等宴请和礼品、礼金、礼卡的;

(六)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

(七)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大操大办婚丧娶嫁等事宜,借机敛财的;

(八)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接受监督态度不端正,存在不配合现象的;

(十)其它违反作风建设要求的。

第八条在履职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局党委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互相推诿、矛盾上交、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致使工作履职不到位,贻误工作的或违规办事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

(五)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对分管工作、人员监督不力,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对信访问题不及时认真处理或处置不当,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的;

(七)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未按规定报送以及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八)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九)体罚学生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其它不认真、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的同时,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投诉三次(含)以上并查实的;

(二)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第十条 具有本办法第七、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受到问责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受问责的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四)泄露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信息的;

(五)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七)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

(八)在职人员受到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九)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七、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等原因,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

(一)群众投诉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的;

(三)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问责信息由局组宣科受理,并按本问责制度第五条规定权限调查核实。

对问责信息,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决定启动问责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  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问责实施前,应以问责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受问责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对局管干部、机关干部的问责由局党委研究决定并由组宣科实施;对党员教职员工的问责由管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问责事项的办理和实施;情况特殊的,局党委研究决定后,可以直接对党员教职员工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单位向问责对象下达问责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问责决定书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7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由局党委做出问责决定的,抄区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备案;由校园、单位做出问责决定的,抄局组宣科备案。问责决定书要按照规定及时归入被问责人员人事档案。

给予批评教育问责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

第十六条给予批评教育的,责令问责对象向问责决定单位作出书面检讨,由问责决定单位领导进行谈话教育。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问责对象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全系统或本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给予告诫的,责令问责对象作出书面检讨,由问责决定单位领导进行谈话教育,告诫期为3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单位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无明显改进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3个月。延长期内仍无改进的,给予加重档次问责处理。

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问责对象年度内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单位及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情况在年度有关考评中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情况,作为年度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问责登记表

     2.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问责告知书

3.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问责决定书

4.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登记表

5.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问责复核决定书

6.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问责情况备案表


附件1

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问责登记表

被反映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线索来源


反映的

主要问题


组宣科

拟办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问责决定

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问责告知书


编号:

         :

根据,现查明存在以下问题:

……(时间、地点、人物、事情内容),违反了……规定



依据《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作风效能问责制度(试行)》第条第    款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请按照有关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并做好问责实施前的有关工作。


下城区教育局党委

年 月  日







附件3

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问责决定书


编号:


被调查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任。现查明存在以下问题:

……(时间、地点、人物、事情内容),违反了……规定



依据《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作风效能问责制度(试行)》第条第    款 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决定给予    。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问责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作风效能问责制度(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提起复核。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4

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

问责决定书送达登记表


被问责人姓名

文书编号

送达人姓名

送达日期

签收人姓名











































附件5


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问责复核决定书


编号:


申请复核人         ,(男/女),年 月  日  出生,现任          ,对号《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作风效能问责制度(试行)》不服,于 年  月  日提出复核。

依据《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作风效能问责制度(试行)》第  条的有关规定,经复核,决定          

本复核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问责人对复核不服的,可以依据《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作风效能问责制度(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6


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作风效能问责情况备案表

2017)  号

单位:                 备案时间: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被问责人姓名


问责时间


工作部门及职务


级别


人员身份


问责方式


问责受理情形


问责依据

根据《下城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作风效能问责制度(试行)》有关规定

问责事由


备注


填写说明:

(一)此表请按一人一表填写,请勿手写;“编号”无需填写。

(二)“级别”一栏填写:“1.乡科级;2.一般干部教师;3.其他人员”。

(三)“人员身份”一栏填写:“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聘用人员”。

(四)“问责方式”一栏填写:“1.批评教育;2.通报批评;3.告诫;4.停职检查;5.调离岗位;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7.解聘或辞退”。

(五)“问责受理情形”一栏填写:“1.投诉反映;2.上级交办;3.明查暗访;4.媒体曝光;5.网络曝光;6.其他”。

(六)“问责依据”一栏填写:实施问责所依据的办法、规定等名称。

(七)“问责事由”一栏填写:被问责的具体事实和原因,请简要填写,不超过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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